不能遗忘的信托基金原则

常有委托人咨询信托基金的问题,但从我的实务经验看,委托人对信托基金的概念很浅薄,所知道的只是 “信托基金”(下称基金) _成立后可以“保护财产”不被第三人主张利益等等。至于基金成立后,法律是怎样看待基金、如何监管基金的,以及基金是否为最好的财产保护方式等似乎都没有 概念。如果我说委托人对基金的概念仅仅止于所谓基金可以“保护财产”的单一思维,可能不为过。这周我和大家交流一下基金的基本原则。

基 本上一个基金(trust)少不了三种人: _1_) _原资产所有权人(settlor_);2_) _管理人(trustee);和3_)受益人(beneficiary_), _这三人是基金最基本的架构。简单的说,信托的意思就是资产所有权人把自己名下的资产移转到管理人名下,再由管理人依据基金规章管理资产,维护指定受益人 的权益。每个基金原则上都有规章,管理人的责任与义务除了高等法院有监督权力外,还有信托法(Trustee Act 1956)可以被引用。管理人最重要的责任就是对受益人负责,也就是把受益人的利益作为最重要的考量,而不是考虑“管理人”“个人”的利益。

很 多人跟着潮流设立了家庭基金,而基金通常都是伴侣两人把共同资产信托,然后伴侣两人再作为管理人,而两人的孩子则作为受益人。设立这种类型基金的目的,多 半都是担心未来如果财务出现状况时,可以避免第三人主张权益。设立基金的初衷是不是能够达到避免第三人主张权益我们以后再讨论, _这周我们先问“如果伴侣关系在基金设立后终止了”,管理人对如何维护受益人的权益意见有分歧时,法庭是如何处理这种类型的纠纷?

案 例:甲先生和乙女士是伴侣,2_0_0_3_ _年成立了家庭基金,基金名下有两栋百万的不动产,两人的孩子是受益人。2_0_1_2_ _年甲乙分居了,但是两人作为管理人在如何处理基金资产上却有不同的意见。乙希望把两栋豪宅卖掉还银行贷款;甲希望用两处房子做抵押向银行借更多的钱来还 房子的贷款,然后把房产整理后上市,获取更多的利益。甲乙最终目的是把基金财产一分为二,但是乙不相信双方会达成任何共识,因为甲只是在拖延时间使处境变 得更差。为此,乙依据信托法第5_1_ _条向法院申请撤除甲和乙管理人的资格,改由第三人作为管理人。此时法官考量的重点是管理人是否完全考虑到所有受益人的利益,以及信托财产是否有谨慎妥善 的管理。如果有需要,法官可以依法指定管理人, _然后取代现有的管理人,就算现有的管理人没有做错任何事情。对于本案来说,法官认为基金没有被适当地管理,因此指定了管理人,取代了甲乙。理由 是:1_)甲乙分居后, _同心管理基金来维护受益人利益的基础就不存在了;2_)甲乙双方把基金资产当成伴侣共同财产看待处理。

这个案例提供给大家的讯息是:1_)基金资产不是伴侣关系后的共同财产;2_)管理人必须对受益人负责;3_)共同财产信托后,就不再是共同财产,而是基金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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