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共同居住所,是否有伴侣关系之实?

科技进步了,人与人接触的方式也多了。但不管什么方式,过程 大致都是从认识开始,然后逐步渐进到朋友关系,之后谈感情,最后到伴侣关系或者是婚姻关系。长长久久最好,但必须分道扬镳时,也就是分割共同财产的时候 了。此时,有无“伴侣关系”的存在就变得非常重要了。关于伴侣关系共同财产的分割,我在过去的专栏里说过关系财产法(下称本法)的原则很简单:伴侣关系结 束后,双方共同耕耘的果实都是可以共同分享的。换句话说就是:如果没有伴侣关系,也就没有“分享”共同财产的问题了。也因为如此,“伴侣关系”是否存在经 常是争议的焦点。

这周我谈的“伴侣关系”是没有“正式婚姻关系”的伴侣关 系。没有婚姻之实的伴侣关系认定是由本法第2D条来规范的。虽然同条的第(2)款列出了不少伴侣关系认定的要件(例如:共同居住所),但是必须提醒大家, 第(2)款的要件不是全部的要件。因为每个个案都有其不同之处,而法官在考虑这些要件应该如何适用时,所使用的标准是从客观的角度检验双方的证词和相关的 证据,而不是以诉讼人主观的方式为绝对的依据。这周和大家分享个“没有共同居住所,却有伴侣关系”之实的案例。

案 例:甲先生和乙小姐在1994年经介绍认识了,逐渐成了朋友,然后在1997年开始了伴侣关系。乙后来搬进了母亲位于233号的连体房中的一房。之后,甲 先生的父亲买了位于231号的连体房中的一房。231号和233号是鄰接的房子。甲后来在1998年搬进了231号,并且一直和乙住的233号为邻居直到 2004年。甲后来在他的父亲过世后的2004年把231号另一户的房给买下了。甲买了后,乙也搬进了甲购买的231号的另一户房里,并选择在甲的231号和母亲的233号房两边轮流居住。此后,甲和乙就分别住在鄰接的房子(231号和233号)一直到2010年两人分居止。

这 段期间甲乙的财务是分开、独立的,而且互不知道对方的财务情况。虽然如此,两人却经常性地一起吃饭,一起参与社交活动,一起旅游,有亲密的生活,乙也有清 洁甲在231号的房产,乙协助照顾甲的亲属。甲乙也各有对方住房的钥匙,可以随时如同自己的家居房一样进出,不需要得到对方的允许。除此之外,甲在 2005年时曾向乙求婚,但是乙拒绝了婚姻伴侣关系,而是选择无婚姻关系的伴侣关系。乙搬进甲在231号的另一户房后每周支付一笔钱到甲的贷款帐户,用在 清偿贷款用途。甲乙两人后来在2010年结束了约13年的伴侣关系。由于两人无法达成关于共同财产分割的协议,最后还是上庭了。

案例争议的焦点是:没有共同居住所的伴侣是否符合本法第2D的伴侣关系定义?如果有伴侣关系,那乙就可以分割甲231号的房产。

法 官的判决是乙胜诉,法官的理由是:1)甲乙是否有如伴侣一样地生活是以客观方式检验的;2)甲乙虽然没有共同的居住所,但是这一点不是决定甲乙有没有如伴 侣一样的生活的决定性要件;3)客观的检验,在1997年到2010年期间,甲乙对外传达的讯息是两人在生活上互相依靠。例如:经常性地一起吃饭,参与社 交活动,旅行,有亲密的生活,乙也有清洁甲在231号的房产和看护甲的孙女并在甲母亲生病时协助看护;4)甲还在2005年向乙求婚,被拒绝后依然让乙搬 进到甲在231号的另一房里,而不是结束伴侣关系;5)乙居住在甲的231号房时还有每周清偿房贷。

在 认定有无伴侣关系时,这个案例传达了几个重点:1)法官是以客观的方式衡量事实根据的;2)如何“标签”每周的贷款不重要,重要的是每周的款项有协助支付 贷款的事实;3)没有共同居住所,不代表两人没有本法认定的伴侣关系;4)伴侣鄰接的两栋房产如果可以自由进出可能成为两人的家居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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