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ril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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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禁业条款的运用

    中国人有这么一说:合久必分,分久必合。 这 句话是指人或事物变化无常,分合无定。现代人也通常用来形容政治和权力斗争时丑陋的一面,为了自己的利益所以互相利用,也因为是互相利用,所以没有永远的 敌人。但是在商场上,绝对有互相利用的诱因,至于是不是“没有永远的敌人”,我想从禁业条款(restraint of trade)的设定可以看出个端倪。但最终的结论,就由读者自己下吧。 我在实务运作时,常有当事人 担心自己的员工学到窍门后离职,然后回过头来和自己竞争,所以希望在和员工签订雇佣合同时加上禁业条款,以期能够阻止未来可能发生的相互竞争的状况。因 此,本周就和大家分享一个涉及禁业条款的案例,让大家了解一下其中的一些原则。不过,在此我必须事先强调的是,每个个案都不一样,不能以一概全。读者如有 疑问,还请咨询律师。 案例:律师老吴在老陈的事务所干了五年后,做到了“薪酬伙伴”(等同于雇员,只 是在事务所内的地位比较高)。老吴和老陈也签署了“地区性的禁业条款”(即老吴和老陈终止薪酬伙伴关系后,老吴五年内不得在老陈执业地区方圆20公里内执 业)。除此之外,双方也签署了关系终止后五年内老吴“不能拉老陈客户的条款”(non-solicitation clause)。由于版面限制,在此我不介绍老吴为何终止与老吴的关系,也不具体说明不能拉客户条款等的细节,而将重点放在“地区性的禁业条款”(下称禁 业条款)上。 老吴后来选择在老陈执业地区20公里内的地方开业,而且地点比老陈更显眼。老陈二话不说,一状就把老吴告到了高院,可是高院的判决结果是老陈败诉! 高院的理由是:一、合同里的禁业条款原则上是无效的,因此没有效力。但如果执行方要另一方遵守这个条款,那执行方必须说服法院合同里的禁业条款是合理(reasonable)的;二、禁业条款是否“合理”法院考虑的是a)签署条款双方的合法利益和b)公共利益。 高院在判决的同时也将老吴和老陈的关系定位为“雇佣关系”,而非“生意买卖关系”。为什么这点重要?因为“生意买卖关系”的禁业条款比“雇佣关系”的禁业条款容易执行,原因不外乎是禁业条款是否“合理”法院考虑的是a)签署条款双方的合法利益和b)公共利益。 话 题再回到老陈为什么会输了案子。法院在考虑“雇佣关系”的禁业条款是否合理时,其中考虑到的几个重点因素有:一)双方的利益,尤其是雇主是否有专利的利益 (proprietary interest)需要被保护;二)如果执行禁业条款,对雇员的伤害是否较大;三)禁业条款签署的时空背景;以及四)是否有足够的对价关系换取签署禁业条 款等等。 所谓对价关系 (consideration) 指的是合同关系中交换的利益。在本案中,老陈说他加了薪资给老吴(由7万到10万),因此有足够的“对价关系”换取老吴不得在20公里范围内执业。 而老陈输的原因是:一)法律没有专利的问题;二)老吴是雇员;三)虽然老陈有给老吴的年薪从7万加到10万,但加薪是在协议前,所以和禁业条款无关;四)禁业的年限和地区的限制等都不合理。因此判定老陈彻底的败诉! 这个案例彰显出禁业条款白纸黑字“写下的”和实际“执行的”完全是两码事儿,尤其是对想说服法院执行禁业条款的一方来说。因此如果你遇上了这方面的事,不妨来电咨询。

  • 挂羊头卖狗肉

    这年头看不到的陷阱比看得到的多!这话,你赞同吗?如果你不赞同,那你说猪宰杀前多灌些 水后,论斤论两时是不是会重些?你到百货商场买了条100%丝绸的领带后,你知道丝绸是真是假吗?如果你不知道猪宰杀前灌水否,或看不出丝绸真与假,那你 唯一能依赖的就是卖方的商誉了。不是吗? 可是,当你发现猪肉的重并不是肉重,而是水的重量时,你是不 是被误导了?买了条100%的丝绸领带,后来被明眼人看出是使用塑料的赝品,你是不是为昂贵且低劣的产品付了代价?这看不到的陷阱,其中的利益可能会是非 常惊人的。利益不管,而真正的受害者,多半都是被误导的买家。也许你哪天多了个心眼,虽然被误导,但幸运的是你及时发现,所以没有造成损失。但有许多人常 常是因为被误导后,才造成损失。可怕的是,被误导了还不自知! 误导的方式千万种,说也说不清。反正只 要有利益,误导的方式也就会跟着演变。法律管吗?当然管,而且是涵盖了所有的商业行为。公平交易法(下称公交法或同法)对“交易”(Trade)下的定义 很广,在此不多做说明,如有需要,建议咨询律师。同法第九条规定交易行为是不能使用误导或欺诈的方式或可能会误导或欺诈的方式的。第九条的条文写的很广, 所以涵盖了所有的交易行为。但第十条规范的是“物品类”、第十一条规范的是“服务类”和第十二条规范的是“雇用类”。不管公交法规范的是什么,其原则就是 保护消费者,也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上个月有个挂羊头卖狗肉的案例,我觉得可以和大家分享。这案 子是商业委员会(下称商委会)提诉控告礼品公司和公司负责的董事违反了公交法的相关条例。依据公交法第40条规定,如果是个人触法,最高罚则可以罚款到6 万;如果是公司行号,最高罚则可以罚款到20万。不过,第40条的规定只说了刑事罚款,并没有最高刑期为多少的字眼。 商 委会提诉的重点是礼品公司和公司负责的董事触犯了公交法相关规定。因为他们公司标示物品的内容物和实际的内容物不符,因此误导了消费者,不但破坏了公平竞 争的市场原则,也损害了其他守法商家们的权益,更损害了新西兰产品的商誉。比如:产品里面参杂了进口的羊毛,并不是100%新西兰的羊毛,却说是100% 在本地制造,再以高价卖出。要不就是使用进口的地毯,再说是使用当地羊毛制造的地毯。简单的说就是挂羊头卖狗肉的交易,受害者是那些依赖产品标示的消费 者! 这案子没什么打得,所以公司和负责的董事都认了罪,而法官在上月判刑时除了依据本法第40条处 罚公司巨额罚款外,公司负责的董事也因为知情而个人不但吃上了官司,也被罚了巨额的罚款。这个案子,连同公司和负责的董事、法官一共罚了25万9千元。这 个数字不算小,我估计过去得到的利益,大概在罚款后都退得差不多了。 这个案例提醒卖家在交易时要注意标签或广告词等等别夸大其词,成了误导消费者的事实。至于你的交易行为是否可能涉及触犯公交法,我的建议是如果你不确定,不妨来电咨询。

  • 回家的路不远了!

    在2012年最后一期的专栏里,我提醒留学生们注意自己签证续签申请的时间点,避免后知后觉,后悔莫及,最后把自己的身份从“白”变成“黑”的了 。 2013年第一期的专栏,我决定还是围绕留学生签证的话题与大家分享。为什么?因为留学生们除了学业外,要注意的就是自己在新西兰的身份是否合法。身份合法与否对短期居民而言真的很重要。 以 下是我的留学生委托人陈同学,在他处经历了几次的失败后,终于可以在本周四踏上归乡探亲之路,一个月后再合法地回到新西兰继续学业。这段路,陈同学走得辛 苦。他的辛苦不能否认是自己造成的。对于有合法身份的留学生来说,回家的路只是十几个小时的事。以现有的飞行器来说,夜晚离境,机上睡个觉,也许还没来得 及刷牙洗脸就到中国了。相反的,如果没有合法的身份,再近都是遥不可及的。 陈同学东转西转到我这时, 已经是遍体鳞伤的经历了。他在移民局的档案是厚厚的。形容陈同学是典型的“黑户”,一点也不为过,因为他几次提交的申请移民官没加考虑就退件了。深入了解 后才知道,陈同学听了坊间不少的意见,而谁说他有得救,他就信谁!但是最后,他得到的都只是“失望”两字。 陈 同学的故事简单地说就是一开始时贪玩,成绩不好,出勤率也不高,申请续签被拒签后,听取坊间的意见,依据移民法第61条,申请了特批,获准再次申请续签。 虽然陈同学之后的学业和出勤率都有进步,但是还是没有达到移民申请指示书制定的标准,学生签证续签申请又再次地被拒了!就这样,陈同学的身份“黑”了,他 也开始踏上寻求协助的征程。这期间,他透过坊间的中介代表又递交了两次第61条的特殊案件申请,但都被拒了,也严肃地考虑过是否向法院提出司法检阅 (judicial review)申请。 有这样的纪录在案,不针对问题解决问题,任何名义的申请对陈同学来说都是困难的。在接手他的案件初期,我了解到陈同学除了贪玩外,没有任何不良记录。因此该问的问题应该是,为什么移民局会拒绝?如果找不到问题的关键,无论申请多少次,移民局给出的答案大概都会是一样的。 经分析后我发现,陈同学曾经在与移民官交谈时被移民官怀疑“撒谎”,这个怀疑也被不显眼地记录下来了,只是陈同学自己不知道而已。就这样,陈同学的档案被贴上了不诚实的标签。就这不起眼的纪录让陈同学3年前到新西兰后就没能回过家。 这个不诚实记录的起源和陈同学之前的中介代理人有直接的关联,针对这种情况,我先主动地联系移民局,陈述案件后才再次依据移民法第61条提出申请。为什么先联系?为的就是避免申请案件看都不看就被退回了! 陈同学之前的被拒签经历回想起来,其实就是没有对症下药。陈同学充其量只是在移民法里走了一圈,到最后还是回到原点,没有能够跳出圈外。他案例清楚地说明:遇到问题时一定要对症下药才能达到药到病除的效果。

  • 什么图像或录像属于违法?

    我的事务所每日接触到许多不同的委托人,形形色色,社会各个阶层的都有,案子自然也是有轻有重。有些案子看起来不严重,但是对受害者来说其影响是深远的,例如持有孩童色情内容的图像或录像的案件。 持有的图像或录像是否属于违法,有专责机关负责。这也就是碟片或电影都会先说明内容适合什么年龄的人观看,或是先警告观众内容可能涉及到血腥画面。 图 像、照片或是录像等等可以表达意涵的物件。但不管图像或录像代表的是什么,其内容都不可是不能接受的(objectionable )。而鉴定内容的标准 是依据Films, Videos and Publications Classifications Act第3(1)条的规定,即内容会伤害到社会的观感(具体规定请读者查阅英文原文核实)。本法的第3(2)条里也清楚地规定内容带有性暴力、与孩童性行 为、与动物性行为或者是使用排泄物等有羞辱性行为的等内容是属于不能接受的,没有可以讨论的空间。而持有上述违法图像或录像时,依据同法第131A(2) 条规定,个人可以被判处最高不超过5年的有期徒刑或是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如果是公司行号则是罚款不超过10万元。 执法机关有什么管道可以查获谁“持有”违法的图像或录像?三个途径是最常见的:一是被举报;二是海关在入境查验行李时查获;三是持有人利用互联网下载或是与他人“分享”带有不能接受的图像或录像时。 如果被查获,当事人的辩护理由基本上只有是否实际“持有”(possession)违法的图像或录像。由于许多违法的图像和录像都是经由网络下载而来,是否属于“持有”还是要根据有无实际的证据证明当事人是持有人来定夺。 案 例:小丁喜欢上网下载些图像或录像。一开始只是一般的图像或录像,逐渐地他开始尝试下载有暴力的图像或录像,再后就开始下载有与孩童发生性行为的图像或录 像。由于他居住的地方是大家共用一条网路,谁下载什么是说不清的。但是警方在上门搜查时,也一并地将所有的电脑和其它可随身携带的储存硬盘或U盘带回查 验。没多久小丁被找去问话,过程中,他非常配合调查,有问必答,并且没有回避地承认自己持有社会观感会不能接受的图像或录像。 小 丁上门找我时,他最担心的是认罪的后果会怎样,因为他惧怕会有牢狱之灾。我以我的专业经验告诉小丁,依据过往的案例显示,法律对初犯且情节不严重的人,是 会给次机会让他们改过的,也就是说不会入狱服刑。 对小丁而言,虽然没有牢狱之灾,但他一时的糊涂也让他留下了非法持有违法物件的案底。不过他愿意接受心理辅导的态度也让他很快地就能再回到正常的生活中 去。 这个案例说明了科技越发达,越要小心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从而避免不必要的刑事责任。

  • 时机不好,不能裁员?

    我常接到雇主关于如何才能够合法地裁掉员工,之后又可以不用担心员工告到雇佣仲裁局的咨询。雇主一般都认为,新西兰的雇佣法是一面倒地向着员工,他们多半都有担心裁员后被员工告的苦恼。 难道做老板只有雇员工的权力,雇了员工后就必须终生聘用,而且还说不得、管不得和裁不得在岗员工吗?如果有雇主真有类似的想法,那我个人的浅见是作为雇主,你并没有理解到雇佣法的用意,也没有善用法律给你的保障。 这周的专栏就跟大家说说雇主裁撤职位时应该注意的原则,然后谈个案例。 与多数雇主所理解不同的是,上诉法院已经说过雇主是有权力让生意的经营在操作上更精简而且更有效率。如果雇主想让生意的经营更精简而且更有效率,因而造成了某个职务成了多余的时候,雇员是没有权利要求雇主必须继续雇用的。简单地说就是,如果一个职务因为雇主决定使用自动化的设备取代手工操作而变成是多余的职务时,员工此时不能认为自己有继续被雇佣的权利。 但 是,为什么还是会有雇主败诉呢?其实,雇主败诉多半是因为裁员时没有依照公平和适当的程序(fair and proper procedure)进行。简单地说就是雇主是以“闭门”的方式决定一切,而不是采取公平和公开的方式。雇佣关系法第4条规定,雇主和雇员在处理双方间的 关系时都有遵守“good faith”(“诚意”)原则的法定义务。 那么怎样才算是有“诚意”呢? 同法第4条(1A)就规定,雇主在做出会影响员工的决定前,应该和会被决定影响到的员工进行沟通并提供相关资讯,让员工有机会提出他们的看法,纳入员工的 反馈后再做出最后的决定。我的看法是,诚意的原则就是雇佣双方都把各自的看法摆在台面上,也让双方都有机会提出反馈意见。 案 例:甲方是个大机构的雇主,乙方是位技术人员,在甲方那里工作了大半辈子。有日甲方召集乙方部门的所有员工,并告知他们集会的目的。会议中甲方毫无保留地 告诉乙方,甲方在未来的几个月里会有可能裁撤掉乙方的部门,但也清楚地说明甲方会有一个新的部门和新的职位产生。甲方也告诉了乙方他们可以申请新的职位。 甲方除了召开会议外,还使用书面的方式很清楚地说明了为什么需要改变以及改变的动机。 对于甲方提出的乙方可以申请新职务的建议,乙方后来并没有回覆, 也没有提出反馈意见。后来乙方的职位也在甲方公布改变的几个月内依照计划被裁撤掉了,乙方也因此一状告到雇佣仲裁委员会,指控甲方“利用”裁撤部门这一理由将他不合理地给解雇了。 雇佣关系仲裁委员最后的判决是乙方败诉。原因是甲方裁撤部门是有依据的,并非只是个“借口”。除此之外,甲方也依照公平和适当的程序将相关的改变充分地、清楚地告诉了乙方。乙方选择不做任何处理是乙方自己的责任,因此判定乙方败诉,而且必须支付甲方部分的费用。 这个案例告诉雇主朋友们,只要你出师有名,把握“诚意”的原则,确实走完公平和适当的程序,雇佣局的仲裁员会依法站在你这一边的。

  • 裸体跑步就是有伤社会风化?

    要过年了,我一直在考虑是写些严肃些的话题(钱的事),还是轻松些的(茶余饭后八卦的事)。后来还是决定轻松些的,这样大家吃了年夜饭后还可以八卦八卦,然后给龙年画上个句点。 你 在华人社区里见过华人裸体跑步(下称裸跑)吗?如果没见过,你能想象你的第一反应会是怎样?你会先大声地尖叫然后躲起来,还是觉得裸跑有伤风化,立即报 警?或许你会觉得无所谓,继续做你的事,因为那是裸跑者的选择,所以你尊重裸跑者如何表达自己的自由?不管你的反应会怎样,不妨了解一下新西兰的法院是如 何看待下面这个案例的。 2011年8月23日上午8点半左右,自然爱好者Pointon先生在 Tauranga一处有许多树丛的公园里跑步,除了脚上的一双跑步鞋,他全身一丝不挂(大家可以想想当时的场景会是什么)。在裸跑的过程 中,Pointon先生遇到了一位遛狗的女士。这位女士见到Pointon先生后,立即回到了她的车内。做什么?报警!这位女士后来在法庭的听证会上说, 在警察还没有逮捕Pointon先生前,她一直不敢回到公园里。虽然是“不敢回到公园里”,但是这位女士也承认,她没有因为见到Pointon先生裸跑而 感觉到她的人身安全受到任何的威胁。她报警只是觉得Pointon先生的裸跑行为是不雅观的(危害社会良好风俗?!)。由于有民众报案,警察受理案件后将 裸跑的Pointon先生逮捕,然后依据Summary Offences Act 1981( 简易程序治罪法)第4(1)(a)条Offensive Behaviour(行为无法接受)起诉了他。这个法条的罚则是最高不超过1千纽币的罚款。 地方法 院的社区法官在第一审时判了Pointon先生有罪;Pointon先生不服上诉后,地方法院法官在第二审时虽然理由和社区法官有所不同,但是结论还是认 为Pointon先生有罪。Pointon先生后来不服上诉到高院,高院的法官大逆转地认为Pointon先生的裸跑行为并没有违反相关法令,准许上诉 后,撤消了地院对他有罪判决的案底记录。 为什么高院的判决会大逆转了呢?在长达20页的判决书里,我觉得最重要的原因是高院的法官强调了几点值得来自亚裔社区的我们学习:一、民主的社会就是相互尊重和容忍彼此间不同的观点;二、并不是所有的行为都需要刑法的介入。 依 法而论,Pointon先生裸跑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受新西兰人权法第14条保障的。保障什么?保障我们每个人都有表达的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而表达的自由是不是越界了,需要有刑法的介入,以Pointon先生的案例来看,衡量的标准就是以客观的方式,将Pointon 先生裸跑的自由和其他人是否可以容忍其在公园的树丛里裸跑的行为做一个衡量。我个人的浅见是,Pointon先生裸跑的地点是特意选择在有树丛的公园里, 而不是在皇后街上大喇喇地用自己一丝不挂的身体来展现人权法保障的表达自由。如果Pointon先生已经考虑到他人可能的感受时,为什么我们不能容忍他表 达自己的方式? 读者朋友们,如果你是法官,在保障表达自由和社会观感间,你衡量的标准会是什么?

  • 不可小看“藐视法庭”

    你有去过法院办事吗?例如找太平绅士认证你的签字,或者是被征召到法院当陪审团员?如果 去过法院,你有没有进入法庭旁听过?新西兰由于司法是公开的,因此开庭时不管你到法院的目的是什么,法庭的开庭原则是除非法官因案件的特殊性(例如性侵受 害者提供证据时或少年法庭开庭时)禁止旁听外,任何人都可以到法庭旁听。任何人包含了家属、支持者、新闻媒体或受害人等等。 虽 然法庭是公开的,但是开庭时法庭给许多人的感觉除了庄严外,就是严肃和冰冷。因为在一个法制社会里,法庭是解决纠纷的地方,其方式是由法官作为公正且独立 超然的第三者、一位裁判者,在听取双方律师的陈词或言词辩论后,依据法律所授予的权限做出判决。这种“动口不动手”的君子方式也是现代文明国家的国民处理 问题时所应有的风范。 不过再文明的社会都难免会有些个性比较“豪爽”的人士,他们喜欢用自己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意见和支持他人,地点在哪里就不重要了。法官在开庭时,遇到性格较为“豪爽”的人士无视法庭时,法官有什么权限可以使其确保法庭的尊严不受侵犯呢? “藐视法庭”可不能当小事来看待,因为刑法第401条授予法官对藐视法庭的人可以命令法警“立即”将当事人收押。除此之外,同法也授予法官可以判处当事人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或者是不超过3个月的有期徒刑。 事 实依据:有位帮派的支持者甲君和他的几位友人到法庭旁听,甲君到法庭的目的是支持已被收押的帮派成员乙君。法官在聆听乙君的案件后,决定继续收押乙君。就 在此时甲君站了起来,举起他的手,拳头紧握,然后大声地喊出“Sieg Heil”(这是德语,希特勒时代颂扬他的话,但现在多为帮派使用来表达对另一方的不屑和不尊重)。话音一落地,甲君随即非常大声地、粗鲁地离开了法庭。 法 官见状立即指示法警收押了甲君,之后在庭讯后判了甲君150小时的社区劳动服务。甲君不服,上诉到了高院。高院准许了甲君的上诉,但是将甲君的刑罚改为7 天有期徒刑!高院的理由是地院法官没有权限判处甲君社区劳动服务,只能判处罚款或牢狱(刑法第401条规定)。根据甲君当时的行为,高院法官认为,没有理 由质疑地院法官对甲君所做出的藐视法庭的裁决是否正确,因为法庭是解决纠纷的地方,不是帮派发表对法庭不尊重的场所。 甲君表面上是赢了官司,但是我的看法是甲君不但没赢官司,而且还里外全输。为什么?因为甲君必须服7天的有期徒刑,而且上诉法院没有推翻地院法官对甲君藐视法庭的判决。所以甲君是输了里子,又输了面子! 下次大家有机会到法庭旁听时,如果见到法官在维护法庭的尊严时,不要感到讶异,因为法庭如果得不到尊重,那法律也就没有了尊严,也就失去了它的约束力了。

  • 跨国追债又一宗!

    几周前我在专栏里写到中国法院的判决是否能在新西兰执行,内容谈的是一桩跨国追债案,当 时还没想到跨国追债会发生得如此频繁。“债”有很多种,但不管是哪一种、怎么衍生的,得到判决的债权人一心只想执行也是人之常情,但却万万没有预料到执行 判决会有多痛苦!你要不信,继续读下去! 这周和大家说说一起涉及到4百多万美金、美国法院判决后无法在新西兰执行的案例。 甲 君的雇主是一家新西兰注册的公司。这家公司(下称乙君)的业务在美国,不在新西兰。甲君被乙君聘雇为高层主管后就到美国那走马上任了。可惜好景不长,乙君 指控甲君诸多不是后,也终止了双方间的雇佣合同。乙君之后也因财务原因倒闭了!甲君后来在美国提起诉讼,控诉位于新西兰代表乙君公司的高层主管(下称丙 君)民事违约赔偿。赔偿金额为4百多万美金加利息。至于为何控诉乙君,判决并没有说明,也不是争议的焦点,在此我也不加讨论,避免失焦。 甲 君在美国的诉讼赢了,美国法院判决丙君应支付4百多万美金加利息给甲君。经过几年的诉讼,本金加上利息后,总金额已经接近5百万美金了。甲君朝思暮想地要 把这大笔的金钱拿到手自然是人之常情,只是丙君除了委任代表律师在美国提出美国法院没有“司法裁判权”的争议外,没有亲自到过美国,也没有委任律师“辩 护”应赔偿甲君的指控。 甲君在美国赢了4百多万的官司后,由于丙君人在新西兰,还是必须回到新西兰向 这里的法院申请执行美国法院的判决。不然,这张判决书,也只能做“壁纸”用!不幸的是,新西兰的法院在审理后拒绝了甲君的申请,除了判决丙君胜诉,还命令 甲君要支付丙君的部分律师费用(是不是有种很窝囊的感觉?)。 新西兰的法院拒绝执行美国判决,理由是 丙君“没有同意”过,也没有“以行动表示同意过”美国法院“有裁判”他与甲君间争议的权利。法院的权威不是大无边的吗?怎么丙君敢说美国法院没有裁判权力 呢?因为一个国家的法院其拥有的司法裁判权是不及于第三国的,除非涉案双方在裁判前就已经同意或者是以行动表示同意争议由第三国的法院作为最后的裁决。比 如,张三在中国提诉控告在新西兰的李四违约并求偿损失,李四收到诉讼材料后回到中国,并委请律师应诉。张三最后赢了官司,中国法院判李四必须赔偿损失。此 时李四回到了新西兰,不理睬中国的判决。张三此时也委任新西兰律师,请求这里的法院执行中国法院的判决。依据前例,新西兰的法院是会同意执行中国法院的判 决。原因是李四回到了中国进行了违约求偿的实体辩护,也因为如此,同意了中国法院对双方的争议有裁判权。 回 到前面的案例,虽然甲君提出,丙君委任代表律师向美国法院提出没有“司法裁判权”这一事实,就是丙君“以行动表示同意”美国法院“有裁判”双方争议的权 力。但这个论述却被新西兰的法院驳回!原因是丙君向美国法院提出的是法院没有“司法裁判权”的申请,而非“辩护”丙君为何不需赔偿甲君的指控。 甲君是彻底的输了,他得到的法院判决只能拿去做壁纸用,因为百万元判决无法执行,到头来还是一点价值都没有。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法院的权限不是“无边界”的。相反的,法院审理案件时是会受到许多限制的。所以下次要跨国追讨债务时,首先想好你拿到的判决是否在其他的国家有实际的执行力。

  • 中国法院的判决在新西兰有效力吗?

    上周我的主题谈到的是茶余饭后可以八卦的内容,这周我想趁大家在过新年时谈些较严肃的话题 —— 钱的事! 中国人有钱应该不是件新鲜的事了,但不是个个都有钱。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是难免的,因此会有借贷。中国人常说“有借有还、再借不难”,这话的意思就是讲“信用”。 可 是“不怕一万、只怕万一”,借钱给人的金主多半还是会有些“预防性措施”,避免最后演变成血本无归的情况。可是“天算不如人算”,这“道高一尺、魔高一 丈”,借钱的人真不想还钱时,办法有的是,金主有时还真的是哑巴吃黄莲!下面这个案例就是和钱有关,大家从中可以看到讨债有多么困难,更别说是跨国追债! 除此之外,也希望大家意识到按照在中国时的惯例,仅仅在文件上盖个“私章”就作为同意文件的内容或作为有效合同的依据,在新西兰的法律上还是有模糊空间 的。 这个案例的主角老吴几年前携家带眷“移民”到了新西兰,除了家眷外,价值几百万新币的资产也随之 到了这美丽的国家。几年后,中国的债主追讨这几百万的资产。由于这几百万的资产是老吴所在的中国公司依据中国的惯例以公司名义完成的借贷关系,并且还有老 吴作为保证人,再加上老吴也在文件上盖了“私章”,借贷关系在中国境内就算完成了。当老吴移民到新西兰后,借贷就变成了债务,金主唯一能做的自然是依据中 国的法律提出了民事诉讼追债,诉讼的结果是金主得到了中国法院确认债务的判决。 有了判决书,下面要做什么?当然是执行法院的判决。问题是老吴在中国境内什么都没有,如果有资产,那也是在新西兰。最主要的是,中国法院的判决在新西兰是没有执行力的!除非新西兰的法院认同中国法院的判决。 我不谈法理,免得模糊焦点,只说为什么新西兰的法院这次无法执行中国法院对老吴的判决。原因有二:一是诉讼开始时,老吴不在中国。也因为如此,老吴说他不知道有人在中国对他提起了民事的债务诉讼,也没有自愿地参与在中国的诉讼。二是老吴没有同意做保证人。保证书上虽然盖有老吴的私章,但是老吴说他完全不知道,也从来没有同意过要当“保证人”。 我 认为这个案例在新西兰的败诉对在中国的债权人而言是一个非常惨痛的教训,因为损失的是几百万新币,而不是几十万!而败诉的主因是债权人提出控诉时,老吴不 在中国境内。除此之外,老吴也说他是在新西兰被告后才知道债权人在中国提诉告他了,因此依据新西兰的法律不能算是老吴“自愿地参与在中国的诉讼”。 在此建议大家借贷时要考虑周全些。金额越大,越需要注意更多的细节。尤其是现在资金流动的管道很多,而哪里的法律才适用,还是委请专业的律师建议好些。

  • 醉驾抽血也讲究一般医疗程序?

    大家多半都有过上医院或诊所有医生或护士为你打针的经历。但如果是抽血的话,你所能够接受的医疗程序是什么? 有基本要求吗?比如说:你需要单独的房间,确保隐私得到保障;你必须知道打针的人是合格的护士;抽血的周遭环境必须是安静的(如医院)、清洁的;在针头插入前,不能有晃动等等。 其 实上述这些要求并不过分,似乎也是常识。我们就简称这些要求为“一般医疗程序”(normal medical procedure),我想大家应该是会认同的。毕竟,抽血是件大事,怎么可以马虎了事!如果因为没有按照一般医疗程序抽血,反而伤到了自己怎么办?毕竟 人是肉做的,别跟“针”开玩笑。 这个月初,新西兰上诉法院推翻了一个高院撤销地院判决驾驶人甲君醉驾的决定,恢复了地院原先的驾驶人有罪的判决。由于上诉法院的这个案例判决内容和抽血有关,我觉得挺有教育性的,因此在此和大家分享。 事 实依据:甲君在路边的临检点被警察查验出呼气酒精含量超标后,他选择了验血查验酒精含量作为法庭判决的依据。验血后的结果依旧是超标!但是他决定辩护,因 为他认为抽血的过程中,护士没有按照一般医疗程序,因此警方违反了道路交通法第2条的规定,验血的结果应该没有证据能力。 甲 君在他的证词里说,警方的车子非常不稳定。人来人往,一上一下的,整个车子只要有人上下,都是摇晃的!除此之外,甲君认为抽血的环境应该有如医疗机构一般 清洁,而他的周围也是一些醉醺醺的人,没有任何的隐私。最严重的是,由于警车摇晃得太厉害,当护士要插针时还必须喊出“taking blood”(抽血啦)的方式试图让他人知道,降低警车摇晃的程度。高院的法官因此判定警方抽血时没有按照一般医疗程序,甲君胜诉! 可 是这案子警方上诉了,到了上诉法院后,上诉法院推翻了高院的判决,理由是警车的摇晃的确存在着让针头插进体内时没有遵守一般医疗程序的风险,但是当时的护 士有喊叫“taking blood”(抽血啦),而且其他人在听到“抽血啦”之后就暂停活动,在没有摇晃时,让针头能够按照一般医疗程序进入体内,完成抽血的程序。因此虽然有摇 晃的风险,但是这个风险并“没有实际”发生。上诉法院也因此推翻了原先高院撤销地院的判决,恢复了地院的有罪判决。 这个案件成败的关键点就在于“针头”进入体内前的那一刹那是否有按照一般医疗程序,也验证了官司能否胜诉,往往和细节的认定和解读有关,并不是一方说了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