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的信托责任不能委外执行

我在执业的时候常有委托人会告诉我:“甘律师,我想设立个基金。”每次听到这个问题时, 我一定会反问:“为什么你需要设立基金?”答案则清一色的是“保护资产”! 如果你正在考虑设立基金,不妨问你自己三个问题:1)你在基金里的角色是什么?2)你扮演的角色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3)基金的优缺点是什么?

如果你能够清楚地理解上述三个问题的话,你再衡量一下基金是否是最适合你的保护资产的方式。毕竟,赶着搭同一班车不见得能让你到达你要去的目的地。

“基 金”和“公司”不一样!公司是法律认可的“法人”(legal person);基金不是 “法人”,而是由“自然人”或法人作为“基金管理人”(下称管理人),然后负责管理基金资产的。基金的相关法律对管理人要求很高,原因是你同意接受原资产 所有权人的委托,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资产。这一层的关系法律称之为“信托责任(fiduciary duty)”,但你知道你的信托责任是不能委托第三人代为执行的吗?

这周的主题就放在管理人认为自己有被其他的管理人授权处理资产,但最后却必须承担没有善尽信托责任的问题。

案 例:甲先生和乙女士是两公婆,两人有个结构相当复杂的家庭基金。基金的资产除了现金外,还有生意和不动产。管理人除了甲乙外,还有位律师(下称丙)。甲乙 两人的伴侣关系在20多年后结束了。在甲乙伴侣关系期间,丙以默认的方式授权了甲乙处理基金的资产(例如:现金和生意);而乙再以默认的方式授权给甲处理 基金的资产。简单的说就是甲一人在处理基金的资产。由于甲认为自己有被授权,他在和乙的伴侣关系结束前使用基金的资产支付了一条游艇的款项;伴侣关系结束 后,甲把游艇抵押给了银行做借贷的抵押品。甲乙伴侣关系结束后,甲的管理人资格被撤销了。与此同时,管理人立即把游艇取回并卖掉,然后把得到的金额还回到 基金的资产里。

基金和银行的争议不是最主要的,因为银行有抵押品的第一顺位,所以游艇出售后得到的金额,应该先用来偿还贷款。这场官司主要的争议焦点是乙和丙是否授权了甲使用基金资产购买游艇。

依 据基金管理人法(Trustee Act 1956)(下称本法)第29条第2款,管理人可以授权第三人执行被授权的事务。但是这个条款上诉法院的解释是:1)管理人可以授权给第三人,但必须是管 理人各自做出了决定后,再依据基金规章决定是否能够委托第三人执行;和2)管理人个人的信托责任不能委托第三人代为执行。

上 诉法院判定甲没有得到乙和丙的同意就擅自使用基金资产购买游艇,因此甲必须返还已经挪用的基金资产,并且依据标准个人负担乙和丙代表基金诉讼的费用。判决 理由是:1)管理人的信托责任是不能委托第三人执行的;2)管理人的信托责任也不能委托基金里其他的管理人执行;3)管理人委外必须是规章准许或是法律允 许;4)本法第29条第2款只准许管理人委外执行管理人经过决议的动议,而不是管理人把自己的信托责任交付给另外一位管理人执行。

作为基金管理人不是件简单的事,依据上述的案例,自查一下,如果你也是基金管理人,你是否已经在其他管理人没有同意的情况下就挪用了基金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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