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ril 2014

Monthly Archives

  • 嫁妆成了被污染资产?

    上周的专栏我和大家分享的案例是关于社会福利部门在无法刑事 指控福利金领取人非法领取福利金后,将案件转给专职执行“非法所得(重获)法”[Criminal Proceeds (Recovery) Act ](下称“本法”)的警察相关部门,然后再由警方独立评估是否要依据本法的相关条文约束领取人可能因非法所得直接或间接取得的被污染资产,最后申请被污染 资产充公令。许多读者打来电话咨询的问题都围绕在如何才能保护自己的权益。在此,我只能说每个个案都不一样,电话咨询是无法说清楚、讲明白的,所以务请当 面访谈,之后,才能进一步规划哪一步才是对自己最有利的选择。

  • 领取福利金交房贷 — 最后的赢家会是谁?

    如果是福利金诈取,被告认罪了,一般都是法官判刑后,被告慢 慢地还给社会福利部门(下称社福部门)不该领取的福利金。可是“非法所得(重获)法”[Criminal Proceeds (Recovery) Act ](下称“本法”)生效后,对于不该领取的福利金,社福部门由于举证困难,无法以刑事诉讼提告时,警方有没有可能使用本法追讨非法所得,最后当事人还是得 不到甜头呢?这周主题的重点是本法是如何看待使用福利金支付房贷的。

  • 资产被约束后还能解脱吗?

    自2009年12月警方开始执行“非法所得(重获)法” [Criminal Proceeds (Recovery) Act ](下称“本法”)起,到去年的4月底,警方已经依据本法约束了价值接近1亿5千万新币的各种各样的资产。这一数据是新西兰先驱报去年4月底刊登 出来的消息。而现在又快一年过去了,我从实务经验中感觉得出目前被约束的资产应该已经大大地超过去年的数据了。我无意影射大家所得为非法,但是本法适用范 围很广,光从数据上来看,我建议大家需要更清楚地了解自己的权益是什么,这样才能在万一需要时知道如何保护自己,最后才能争取基本的权益。知权、护权、争 权是个过程,也是基本的步骤。

  • 大笔的现金……成了烫手山芋!

    上周开始,我把专栏的主题转移到了与“非法所得(重获)法” (Criminal Proceeds (Recovery) Act )(下称“本法”)相关的话题。主要原因是希望大家能从我的实务经验和讨论的案例中获得有关本法的基本信息,因为任何权益的保护一定要从知道自己的权益是 什么开始。

  • “睁一眼,闭一眼” 等于 “我没见到”?

    我和大家一起讨论伴侣关系共同财产又有好几周了。而在近期我 也从委托人的访谈中切身的体会到大家对“知权、护权、争权”三部曲的重要性了。不过谈论另一个主题前,我需要提醒大家“知权、护权、争权”三部曲的重要性 不只是针对伴侣关系共同财产分割的事务或纠纷。在执业时,我虽然无法揣测纠纷最后会是如何的解决,但是知道自己的权益是什么,就像是“练兵储粮”一样,如 果那天真的要上战场,你也绝对不会不知道自己的底线是什么。

  • 知权、护权、争权(二)

    上周我在专栏里提到了“知权、护权、争权”。这六个字的顺序我的专业看法是必须从“知 权”开始,然后“护权”,最后才是“争权”。这六个字就像是进行曲一样,必须是一步一个脚印地走。走得越稳当(知道自己的权益有哪些),走得就越踏实(越 能维护自己的权益),走得也就越远(争取到更多的权益)。

  • 知权、护权、争权

    在执业时,我经常会听到有人说“那是我的权利”或者“那是我的权益”!“权利”也好, “权益”也罢,怎么形容没有意义上的不同,反正就是法律保障自身的权利和利益。当有人主张自己的权益后,我会在内心里问:“你知道法律是怎么看待你所谓的 权益吗?”我们都有基本的人权,这点已经无需争论了。但是谈到不得已和他人有纠纷时,你是否清楚地知道自身的权益是什么(知权), 然后如何保护自身的权益(护权),进而到争取权益(争权)?

  • 伴侣关系共同财产的不对等分割

    我在过去的专栏里多次提到过伴侣关系结束后,双方的共同财产(或共同债务)分割时的比例 原则是一人一半。这部分我想大家已经可以接受是个公平处理的原则了。不过,分割时一人一半只是个原则。既然只是个原则,有些个案的事实根据是有可能让较为 弱势的一方依据关系财产法(“本法”)的第15条申请不对等的分割方式,例如以70% – 30% 的比例分割。至于实际的分割比例就要看法官如何判定了,因为每个有纠纷的案子都有其独特之处,因此必须依个案而议。过往的判例只能是个参考而已。

  • 珠宝、手表和酒是关系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大家从这周的标题应该就可以看得出这周的主题和伴侣关系期间的共同耕耘所得的资产如何区 分有关了。对许多人而言,谈分手已经是伤感情了,如果还需要再谈如何区分伴侣关系期间一方购买给另一方的首饰或是保值的手表等物品时,应该不会是件愉快的 事。这事不好谈的其中一个原因是,珠宝和手表经常都有购买它的背景,就像是照片一样。但是不想放弃可能价值不菲的珠宝或手表时,心里会有纠结是正常的。

  • 权益会消失的

    “权益”是什么?我在雇佣关系纠纷实务经验里经常听到委托人说“那是我的“权益”,我当然要争取我的“权益”!可是你知道争取“权益”是有时效限制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