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y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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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原则中的因果关系

    一件事的发生都是有因有果的,这是一个定律,也是法律原则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我在实务经历中,经常会遇到一些被告知必须付钱来解决事情的委托人,事件涉及保险理赔或财物损害等等。不管委托人是被告还是原告,法律的原则是不变的。什么原则?因果关系。 当 原告提出或指控被告应该修复被损坏的物品,或弥补已失去的财物时,原告“必须证明”是被告造成的损害或财物损失,这就是法律原则中的“因果关系”。除此之 外,原告还需要说明为什么被告应该支付求偿的全部金额。简单的说就是,如果被告刮伤了别人的车,并不意味着被告需要支付整部车的修理或重新上漆!如果被告 只是损坏了一些旧家​​具,并不意味着被告需要支付替换新家具的全部金额。为什么?因为旧家具可能已经老了,或已经损坏,被告的行为可能只是压倒骆驼的最 后一根稻草。 案例:曾经有一位留学生找到我来寻求法律建议,原因是他的房东向他提出了近3万元的房屋 损害赔偿,并表示如不赔偿,将告上法庭。赔偿的理由是当事人在使用洗澡间时,虽然发现有洗澡水溢出,但因为长期没有通知房东或做任何的处理而引起局部损坏 。房东要求的赔偿金额是如此之高,而当事人的估价则为1万元,这种情况下造成的损害在常理上应该是有限的,因此,从专业的角度,我高度怀疑在这起纠纷中, 损害程度和赔偿金额间没有绝对的因果关系。毕竟律师不是专业的建筑师,因此我建议委托人首先咨询相关的建筑专业人士,确定因果关系后,再决定赔偿金额。遗 憾的是,委托人当时迫于房东的压力,非常害怕上法庭,所以就全额支付了赔款,以为这么做,他们的纠纷可以就此得到解决,说白了就是花钱消灾! 然而,在支付了近3万的赔偿后没多久,委托人再次来寻求我的建议。这次,委托人说房东声称还需要一万块钱,因为溢出的水已经造成了墙壁发霉。也就是说,委托人需要支付整修墙壁的费用。 那 么,遇到这样的案例应该如何处理?首先,委托人不应该立即同意支付房东的要价,因为委托人的估价和房东的估价有近2万的差距。但已经支付了,而房东认为有 机可乘,进一步索取更多的钱,这在法律上有什么救济的办法?第一,委托人在房东提出赔偿要求时就应提出自己的估价,因为房东必须证明“因果关系”。第二, 委托人可以提诉,要求房东将多收的钱返还。这样做的前提是,提诉人必须要能举证房东没有实际花费到3万元。如果房东不愿配合缴交维修账目资料,可向法院申 请调阅房东银行交易细目或者是由维修人确认的实际收费。关于上述两点,读者需要注意:如果是房东提出求偿,由房东证明“因果关系”;如果是委托人事后认为 不公,想要追回房东“多收取”的费用,举证的责任在委托人。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当有人向你提出求偿时,不要急着同意支付,先想想指控你所造成的损害是否和你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如果你觉得你不应该支付全部的求偿金额,或者不确定,建议你咨询专业的律师,这样的咨询,可能会节省你后续很多的麻烦和费用。 除此之外,大家不要担心上法庭,因为法庭是解决纠纷的地方。抱着花钱消灾、息事宁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行事,反而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失。

  • 因小失大,得不偿失

    1992年,美国前总统克林顿在挑战当时竞选连任的老布什总统时,使用了“笨蛋,问题在 经济!”作为他的竞选主题,从而赢得了大选,成为美国第42任总统。其胜选的原因之一是,当时的老布什总统没有把握住社会的脉搏,误以为冷战结束,并打了 场中东战争,就足以掩饰国内的问题,因此“因小失大,丢了总统的宝座”。 这里例举克林顿总统的事例,是由于我的某些案例的委托人,常常因小失大,其糊涂的做法,有时实在令我忍不住想套用克林顿的话说:“笨蛋,问题在你没找律师!” 根 据我的实务经验,华人遇事后找律师时,通常也是到了火烧屁股、不知所措的时候了。很多当事人遇事后最初都以为自己可以处理,以省下律师费,而结果却得不偿 失,付出更高额的代价。相反,我的许多Kiwi委托人上门咨询时,往往是在事情发生的最初,他们想知道自己的法律权益,以及应如何应对,并想要与律师建立 长期的合作关系,以确保自身的利益。只有极少数是由于纠纷不清才回头寻求法律协助的。 前一阵子我处理 了一桩商业纠纷的案件,涉案金额大约是45万元。就金额来说,虽然几百万元的损失在商业纠纷里很常见,但45万元也是笔不小的数字。在这起商业纠纷中,让 我感到惊讶的是,我的委托人在商业合同产生前,不但没有咨询律师,更没有准备具体的书面合同文件。换言之,合同双方在协商过程中所谈论到的合同条件完全没 有具体化,没有具体落实到书面的形式,仅仅约定双方的当事人清楚合同条件的细节和内容。这还不够,而且交易过程绝大部分使用的是现金,只有少部分留有收 据。由于委托人商谈协议时没有咨询律师,他也完全没有考虑到其交易的经营场所是否需要经市府核准等问题,在合同说定后,银货两讫,以为一切都不会有问题 了。但没过多久,市府来函,因经营地点违反相关法律,要将其关闭。而无法经营下去,买下的生意也就变得没有任何价值了。 在 法律上,我的委托人是否有法可依提起诉讼?当然有,除了对方违反合同外,还有民事欺诈所造成的损失。不过这些都是后话了,因为控诉他人在法律上有许多繁杂 的程序,还有更多的不确定性。相信大家从上述的实例中能够理解“因小失大,得不偿失”在法律上的实际含义。试想,如果案例中的当事人在签合同前咨询了律 师,从而了解到经营地点可能会遇到的法律问题,后续产生纠纷的可能性几乎是没有的。因为委托人在得到专业的建议后,不太可能会在卖方没有提供市府确认经营 地点合法性之前订立合同,并完成后续的交易。 因此,在新西兰法治体系下,建议大家和一位你可以信赖的律师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其实这个道理 就像每人都有自己的家庭医生一样,完整的病历可以协助找出病因。在签署合同前先咨询你的律师,了解自己的法律权益后,再决定是否签字。同时,要意识到现金 交易只会产生更多的纠纷,因此应尽量避免以此方法完成交易。

  • 被告意图非礼员警?

    在过去的专栏中我曾经提到一个非礼12 岁以下孩童的案例,如果被判有罪,根据新西兰刑法第132 条第3 款的规定,被告将面临最高刑期不超过10 年的监禁。这周要和大家分享的也是一起非礼案件,但违反的是新西兰刑法第135 条非礼罪(indecent assault),最高刑期是不超过7 年的监禁。两个条例最大的差别是,前者的刑罚较高,原因是受害者为12 岁以下的孩童,后者则多数为成年人。 本 周我代表一位来自中东的委托人准备打场非礼员警的辩护官司,但在一切准备就绪后,委托人在庭上突然改变主意,决定认罪了事。虽然认罪了,可是其案例我觉得 有必要和大家分享一下,遇到类似情况我们可以引以为戒,并知道如何处理,也借此机会让大家了解新西兰的法律是如何看待这类案件的。 首 先需要说明的是,法律上没有明确地规定什么是“非礼”(indecent)。比如无意间碰触到他人的臀部,碰触到女性的胸部,碰触到个人的私处,或有意碰 触年轻女孩的手、与女性亲吻等,是不是属于一种非礼,是不礼貌的、不适当的、下流的还是猥褻的,都由陪审团或法官依据事实根据来断定。在辩护这种类型的案 件时,碰触的部位虽然重要,但当事人碰触时的意图更重要。被告往往是碰触到一般大众会认为是非礼的部位,而碰触时的原因常常会成为辩护的焦点。为叙事方 便,我暂且把这位涉案的中东人称为阿里。阿里有天与友人在外欢乐了一晚,喝了点酒,在回家的路上突然感到肚子非常饿,阿里于是请开车的友人在加油站的便利 店停下,想买点东西吃。阿里冲进了店里,拿了个热饼就开始吃。就在要付费时他才惊觉到钱包放在了车内。阿里告诉服务员,他需要回车里去取钱,但因为有语言 障碍阿里说不清,而服务员以为他想白吃,不付账就走人,于是俩人鸡同鸭讲,越说越激动!此时服务员报了警,也不让阿里走人,更不让他的朋友介入。不一会儿 警察来了,二话不说先给阿里戴上了手铐,想要将阿里带上警车回警局内再说。 就为了个热饼而被戴上了手铐,此时的阿里一再想解释是怎么回事,但因为他当时很激动,因而不是很配合员警执行公务。就在要进警车时,阿里往后退了一下,他被铐住的手此时碰触到了员警的私处。就这么一碰,阿里被警方起诉对员警非礼! 阿里觉得自己很冤,他说他没有意图要非礼员警,他更不知道员警的身体当时离他的手到底有多近。对阿里而言,他的退后只是想把话说清楚,而不是有意要非礼员警。从阿里的故事来看,他绝对有很好的辩护理由。 但 是阿里在庭讯当天, 接受了认罪协商。也就是说,阿里接受了不认非礼罪(indecent assault),但是要认伤害罪(common assault)的协商条件。两者的差异是前者定罪的话,案底是“性侵类”的案件(最高可判7 年),后者只是肢体冲突发生的一般伤害(最高可判一年)。站在专业的角度来看,阿里的辩护理由强而有力,尤其是他没有意图要非礼员警,当时完全是因为不知 道员警距离他很近,而且控方的证据也有足够的迹象来显示这一点。但被告是否接受认罪协商由他们自己决定,因为当事人最清楚事实的经过。阿里不想冒险留下性 侵的案底而选择了认罪,最后他被判了60 个小时的社区服务。 这个案例启示我们在面对员警执行公务时,应尽可能地保持冷静和理智。另外,认罪前需要清楚地知道自己认的是什么罪,以及为什么认罪,更重要的是要知道案底对日后可能会造成什么样的影响。

  • 收到意外之财不还 是否构成刑法上的欺诈或偷窃?

    过去两周的专栏,我谈论的是刑事方面的欺诈案例,本周我列举一例因为证据不足而无法在刑法上有效指控对方欺诈,但是受损的一方可以依据民法提起民事纠纷诉讼的偷窃案例。 首 先我们需要清楚的是,欺诈或偷窃在刑法上就是一般人通称的“不诚实”行为。由于“不诚实”行为的方式有千万种,每一个案例都是活生生的教训,但不是每一个 案例都能满足刑法上定罪所需的所有要件或达到证明有罪的标准,而且也不是因为有损失就一定都是刑法上界定的“不诚实”行为所造成的。我的辩护实务经验告诉 我,无法证明对方构成了刑法上的“不诚实”行为,不代表损失方不能通过民事途径证明损失,进而得到应有的赔偿。 案 例:小李和某家货运公司签订了合作合同,合同内言明货运公司担保支付小李每月的最低收入。在某月底,小李发现货运公司打入到她账户上的钱,比她应得的收入 多了一万元。小李没吭声,事隔了一个月,同样的情况再度发生,小李还是没有吭声!就这样,小李多收了她不该得的两万元,钱也花掉了。此时,合同伙伴货运公 司的会计也察觉到了人为的疏失,除立即更正错误外,也立马联系上了小李,要求小李立即返还多收到的两万元。在双方协商的过程中,小李很有诚意地说愿意还 款,但表示没有办法一次性返还,只能分期还款。最后双方达成协议,同意小李按期还款。 然而,还款日期已过,小李并没有还款,货运公司认为小李“不诚实”的行为已经达到了令双方无法合作的地步,因而和小李解除了合作合同,与此同时也报了警,希望借用刑法迫使小李还钱。 小李被请去了警局协助调查,在录口供时小李表示会还款,也愿意还,但现实的财务状况使其暂时无法还款。警方在斟酌了事实经过后,依据刑法第219 条以涉嫌偷窃罪起诉了小李。如果被认定有罪,依据刑法第223 条(b)款的规定,小李将面临最高不超过七年的监禁。 但 是刑法第219 条中的一个要件是,被告有“意图永久性地”剥夺损失方的财物。我在该案件的刑事辩护上,将重点放在了控方要如何证明被告是有“意图永久性地”剥夺损失方的 钱财上。因为被告说过有意还钱,只是现在财务状况不行。言下之意是被告“没有”意图永久性地剥夺损失方的钱财,只是现状不允许罢了。控方由于没有证据可以 证明被告是“有”意图这样做,因此不得不放弃对被告的刑事指控。 被告没有了刑事责任,难道损失方就必 须自行承担这2 万元的损失吗?不然,因为损失方可以提起民事“债务”的诉讼,原因是被告早已经承认她领到了不该得到的2万元,因此损失方要赢得民事判决应不是问题。有了 民事判决后,剩余的问题就是如何有效的追讨这2 万元的债务,在此因版面的关系不做详细说明,如有需要,读者可以来电咨询。 从 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不是每一件涉及不诚实行为的案件损失方都一定可以在刑法上得到满意的结果。而类似的案例时刻在发生,并多半属于民事纠纷,这也就是为什 么常常有人抱怨警方不受理某些不诚实行为案件的原因,尤其是当损失方自己有失误,或者双方的关系是合同关系时。在此,建议大家在与他人发生金钱往来时,要 尽可能小心地处理所有的事务。

  • 找工作中的“欺诈”行为

    上周专栏的主题是关于欺诈的相关刑法要件,提到了刑法第228 条:不诚实使用文件取得钱财利益,最高可判处7 年监禁,并列举了诈取政府福利金的案例。这周的主题还是和刑法有关的欺诈。刑法第228(b)款最特殊的地方在于,意图欺诈方在欺诈过程中使用了“文 件”,达到了欺诈的目的。而“文件”的定义在刑法中涵盖的不只是我们一般所接触到的纸制材料,例如合同或是收入证明,依据刑法第217 条规定,“文件”可以包括照片或是储存材料的光盘等等,范围之广,无法一一列举。 意图欺诈的方式经常 是欺诈方针对人的弱点,致使被欺诈人无法迅速地思考和反应,从而得到钱财利益。例如被欺诈人急于找工作,目的是申请工签或是希望有工作经验好为日后递交新 西兰定居申请做准备,要不就是希望有份工作减轻家里经济上的负担。而意图欺诈人使用了不实“文件”佐证自己和某企业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借此“文件”取信 被欺诈人,以收取所谓的“介绍费”,通常是一两千元,作为酬劳。因为金额不是很高,一般都不疑有他。 这 种类型的欺诈违反刑法第228 条(b)款不诚实使用文件取得钱财利益,最高可判7 年监禁。这一条款的法定要件包括:第一,意图欺诈人收到了钱财利益或“试图”取得钱财利益;第二,使用了不实的“文件”;第三,欺诈造成了被欺诈方损失 (如钱财利益或其它物质上的损失);第四,意图欺诈人的行为是有意图的“不诚实”的行为。 案例: 小王有天无意间得到了某知名企业的识别卡,然后挂在胸前。有日,小王遇到了一位认识但不算熟识的人——小吴。交谈中,小吴看到小王胸前的识别卡,以为小王 在知名企业高就,而小王也注意到,小吴在交谈中,话题离不开找不到工作机会的事,小吴还借此话题问小王是否能帮他问问单位有否空缺,协助他在同一单位找份 儿工作。小王接着说需要2,000 元的费用。小吴认为小王已经在该单位工作,不疑有他,当即一起去了银行取钱,全额支付给了小王。事后小王失踪了,小吴报了案。小王被请去警局协助调查,他 选择不录口供。警方依据刑法第228(b)款指控小王使用识别卡(也就是所谓的文件)意图欺诈钱财起诉了他。 这 个案例辩护的焦点是当时小王使用“某知名企业识别卡”的用途,我认为当时小王挂在胸前的识别卡并非在遇到小吴后才故意戴上,而是之前已经戴在胸前。除了知 名企业的标章外,小吴到底看到了识别卡上的什么,他自己也说不清。因此我认为控方是否有足够的证据可以证明小王“当时的意图”的确是使用识别卡欺诈小吴的 钱财在刑法上会是一个合理的怀疑,而法官也同意我的辩护陈词,最终判处小王无罪。 但是小吴损失了 2,000 元,难道没有其它的法律途径可以解决吗?有,通过民事诉讼,可以让小王除了赔偿损失的钱,另外还可以要求他赔偿精神损失。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刑法在证据 的要求上会比民法高出许多。原因是刑事犯罪的案底有可能影响一个人的一生,所以法院在控方的证据无法达到超越合理怀疑的情况下是不会轻易地给一个人定罪 的。 这个案例也显示出要在刑法上证明意图使用或试图使用文件欺诈的困难度,以及了解详情的重要性。建议大家在做金钱交易时一定要尽可能多地了解情况,然后再确定付款。下周我会延续欺诈的主题,但是内容注重在民事诉讼方面。

  • 福利金申请中的“欺诈”行为

    涉及到钱财方面的欺诈方式可谓千百种,但不是每种都能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欺诈的。一般的欺 诈方式多半都是在程序或过程中,一方提供了不实的资讯,并签字确然资讯的真实性,而另一方因为依赖不实的资讯而受到钱财上的损失。但在法律上,一方虽然提 供了不实资讯,但并不能代表提供资讯的一方是有意图这样做。因为资讯的取得来自多种管道,有时资讯是否正确提供的一方也无法得知。但是,如果提供不实资讯 的一方知道资讯不正确,却依然提供给另一方,并“签字”确认其正确性,其行为就有可能触法。因为提供不实资讯的一方,其“意图”希望能够从已签字的文件当 中,取得无权利得到的钱财上的利益似乎是明显的。 一种常见的钱财欺诈方式就是在申请福利金时,故意在申请表上填写不实的资讯,或是申请福利金的原由已经消失,却没有通知有关部门停止福利金。这种类型的欺诈违反了刑法第228 条不诚实使用文件取得钱财利益,最高可判7 年监禁。 触犯刑法第228 条可以很容易地被认定,因为:第一,福利金申请人填写材料时已经是不诚实,例如:有收入却说没收入;第二,申请人知道他没有资格取得福利金;第三,福利金属于钱财的一种;第四,申请人的“意图”是取得福利金。 这 里请大家注意第四点,刑法第228 条涵盖的范围包括了“意图”以不诚实方式取得无权利要求的钱财。简单的说就是,即便申请人尚未收到福利金,但已经提出申请,申请人的“意图”已经触犯刑法 第228 条不诚实使用文件意图取得无权利要求的钱财利益。所以“没有收到不法所得”是无法作为有效的辩护理由的。 案例:王女士在两年前和丈夫分居后提交了一份租房津贴补助的申请,理由是她的收入有限,社会发展部批准了王女士的申请。但是在例行的档案审计工作时,社会发展部在比对其它材料后发现,王女士的实际收入比她申请租房津贴补助时申报的还高出许多。 王女士被请去协助调查,面对社会发展部已经取得的证据,王女士无法提出任何合理的解释。很快地,王女士就被社会发展部指控违反刑法第228 条,并且依法传唤到庭。 王女士的申请材料都是自己填写的,她选择了不提出辩护,因为“欺诈”的行为在完成递交申请材料程序时就已经很清楚了。她认了罪,我在刑期陈词中注重强调的是,当时王女士的精神状态,尤其是她刚和结婚多年的先生分居,面对一个不确定的未来时所做出的错误决定。 法官接受了我的陈词,而且王女士是初犯,诈取到的金额不多,依法判了250 小时的社区服务,并命令王女士退还所有不法所得。 以上案例提醒我们,在申请任何福利金时,填写的材料内容必须是真实的,不然就有可能触犯刑法第228 条的规定。

  • 法院如何处理家庭暴力?

    家里的事,真的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即便来了个大清官,多半还是“清官难断家务事”! 这周专栏的主题是希望能够让大家认识、进而了解新西兰的法律是如何看待家庭暴力事件的。 夫 妻在每日的生活中,吵嘴不是件奇怪的事,吵嘴的原因却是包罗万象、无奇不有。如果只是吵嘴,两人冷静后,应该就没有事了。但是有些时候,夫妻间言语的冲突 会延伸到“肢体”冲突。而肢体冲突在两人火气都很大时,其实在法律上也就是暴力的一种。因为一个人在情绪高涨时,对与错的思考能力与心情平和时相比较会降 低许多。家暴法庭内最常见的案件类型就是“男性伤害女性”,按照刑法第194 条b 款的规定,本刑最高可处两年的监禁。而女性伤害男性的也有,并且有增加的趋势,只是刑法里没有专属“女性伤害男性”的罪名。一般而言,情节较轻的,警方会 依据刑法第196 条起诉女方,本刑最高可处一年的监禁。按照现行的刑法来看,男女是有别的! 警方因家暴事件逮捕了当事 人后,如果情节不严重,处理的原则是将被逮捕人在警局的拘留所留置一晚(目的是让当事人冷静下来),隔日出庭取保后,由法院指定再出庭的日期。家暴庭和一 般的刑事庭最大的差别是,如果情节不严重,而且当事人愿意认罪,一般是可以在完成停止暴力的课程后得到无案底记录的处分。这里我必须强调的是,一桩案子的 情节是否严重不是当事人说了算,而是依据事实根据,尤其是被伤害人“第一时间”的口供。被伤害人“事后”的口供通常都会被视为“降低”情节的口供,可信度 也因此相对地降低了许多。 案例:大明和他的妻子结婚近10年,孩子和房子都有了,生活可以说得上是快乐幸福,在朋友眼里,他们算是标准的模范夫妻。可是大明在最近的一年里,生意遇到了困难,资金周转发生问题,每天大事小事不断,大明要面对的压力不算小。 某 日回到家后,不知怎么的,为了鸡毛蒜皮大的事,他和妻子发生了口角,两人谁也不让谁,争执越演越烈。而大明白天已经面对了不少的事,说话时的火气不算小, 夫妻俩一来一往,大明情绪一时失控,就一巴掌打到了他妻子的脸颊上,又推了她一把,再重重地打了她右手臂一下。夫妻俩吵架还从来没动过手,大明的妻子害怕 了,打电话报了警,并录了口供。 大明随后被警察带走,在拘留所留置了一晚,隔天出庭取保后,冷静了许多,知道自己昨晚的情绪是失控了。接下来担心的是法庭会怎么处理这起刑事案件?有案底怎么办? 类似大明的案子在家暴庭里是很常见的,虽然他被警方拘留,情节有些严重,但从专业律师的角度来判断并不算严重,因为大明的妻子没有受到明显的伤害。当然,大明的妻子在丈夫被逮捕后,也明白了“一只巴掌拍不响”的道理,希望大明不要留有案底。 法官在大明再次出庭时聆听了我的辩护陈词,了解到大明生意上的压力,以及事发的原因,在大明的妻子没有受到明显伤害的情况下,法官同意我提出的有条件地给大明无案底记录的机会。 上 述的案例经常出现在家暴庭,但是大家也不要以一盖全地认为只要是家暴事件,情节就一定不严重,或者一定是可以获得法官无案底记录的判决。每个案件都是个 案,须以个案来分析和处理。因为家暴的种类太多,虽然一般情节都不是很严重,但是严重的也不在少数。比如:争执时一方拿了刀威胁另一方,肢体冲突时一时失 控掐对方的脖子,或者是一方倒地后,另一方继续不停地往对方身体或头部又踢又踹等等。总之,不管情节如何,建议当事人应立即寻求律师的专业协助,来决定处 理的方式。

  • 什么是“不小心”驾驶?

    会开车的人很多,但马路上的驾驶人,其操作机动车的熟练和技巧程度却是参差不齐。也正因为如此,发生车子碰撞事件在所难免。这 类的事故警方在调查后,有时会依据证据,向驾驶人提起“不小心”驾驶机动车的公诉。对广大的华人驾驶人来说,什么是“不小心”驾驶?它的标准是什么?是不 是一有碰撞就是“不小心”驾驶呢? 当你在路上驾车发生碰撞时, 依据1998 陆路运输法(Land Transport Act 1998),警方通常可以向驾驶人提起以下三种之一的公诉:第一,“不小心”驾驶(careless driving)。所谓“不小心”驾驶,顾名思义就是由于一时的疏忽而造成的车祸事件,依据1998 陆路运输法第37 条第2 款规定,处罚是最高不超过3,000 新元的罚款和可能被停牌。第二,“不顾后果”的驾驶(reckless driving)。“不顾后果”的驾驶,简单的说就是驾驶人明知有危险性却还是冒着危险去操纵机动车所造成的事故。依据1998 陆路运输法第35 条第2 款的规定,处罚是最高不超过4,500元的罚款或最高3 个月的监禁和停牌至少6 个月。第三,“危险”驾驶(dangerous driving)。这显然是指驾驶人操纵机动车的方式和速度等等都让人感到危险。其处罚和“不顾后果”驾驶一样。本周专栏我们关注的主题是“不小心”驾 驶,有关其它两类驾驶的指控,我会在以后的专栏中一一解释。 这里我首先要提醒驾驶人一个简单的概念:车祸的严重性并不等同于驾驶人一定是 “不小心”驾驶,或者是“不顾后果”驾驶,亦或是“危险”驾驶。肇事程度的严重性不是向驾驶人提起诉讼的唯一考量,还要根据驾驶人在操作机动车时,有没有 小心和注意道路安全并遵守相关规则、当时路面的整体状态和其它因素而定。 例如,小李因工作的关系经常上夜班,也会因需要满足客户的需求而喝 点酒。小李很清楚不可以酒醉驾驶,所以总是非常小心地控制酒量,并遵守酒后需要休息多久才能上路的自我规范。有一天晚上,小李和平常一样喝了点酒,下夜班 后,他在公司小歇了会,就开着车准备一如既往地从Grafton Road 上高速公路回家休息。但是当天晚上该高速公路上有施工单位在做道路维修,所以在高速公路的路口某处立了个“禁止进入”的标示。 但是当晚小李 在高速公路路口前“没有注意到”禁止进入的指示牌,就开入了高速公路。一路上施工的工人感到讶异,也感到不安全,因而通知了前方的工作人员务必要将小李的 车拦下,同时也报警了。小李的车停下了,警方此时也赶到了现场。在现场闻到酒味,先对小李做了酒精测试,但是小李并没有超标,此时警察就问小李为什么驾车 进入不可进入的道路。小李回答说,“没有见到”任何标有“禁止进入”的指示牌。警方不采纳小李的解释,对小李提起了“不小心”驾驶的指控,而小李不服指控 就到法院打这场官司。 最后,法院没有采信小李的解释,主要是法官依据当时现场工作人员的证词,证明现场什么地方以及相隔几公尺置放着指示牌 或者是施工警告牌的记录,以及置放的方法完全都是依照相关规定处理的,因而认定小李应是一时疏忽“不小心”在驾驶时没有注意到这个“禁止进入”的指示牌, 因此判定小李败诉。 事实上,“不小心”驾驶的后果都是不一样的,但是驾驶人是不是“不小心”则取决于其操作机动车时有没有遵守和注意周遭驾驶环境的相关规定,建议读者在开车时一定要“眼观六路,耳听八方”,方能够避免“不小心”驾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