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灵活的

伴侣关系结束后需要面对的不是只有私人感情的问题,如果双方有共同财产,那就有面临法律 如何分割共同财产的问题。事实上,包括正在进步的中国如何分割在夫妻或伴侣关系期间所产生的共同财产,其分配原则也是公平分配。虽然原则雷同,但是毕竟每 个国家的法律还是略有不同。比如说:司法体系、法律用语、文化和解释等。

既然共同财产在分居后必须分 割,那对部分有此过程和经验的人而言,如何避免婚前或伴侣关系前的个人财产成为婚后或伴侣关系后的共同财产就相对重要了。这个问题其实围绕在许多的脑海 中。我只能说要排除另一人的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几乎是办不到的,因为共同耕耘出来的果实共同享用并不违反常理。

但 是这周我想用个案例和大家介绍新西兰的财产关系法(下称本法)第7A条。本法第7A条的目的是给伴侣双方在原居地国时就约定本法没有效力,而如有财产争 议,就依据原居地国的相关法律处理。第7A条有几个要件非常重要:1)双方在原居地国的协议必须是书面的,而且必须是依照当地法律签署的协议;2)协议必 须在双方的伴侣关系开始之前或开始时签署;3)除新西兰外,那一国的法律适用什么资产。

我个人认为第7A条最合适再发展新伴侣关系的人士。为什么?因为这类型的人士多半都有些资产,也希望能够保护自己的资产,不希望资产因为伴侣关系反而变得越来越少!简单的说就是未雨绸缪比事后诸葛好些。

案 例,甲跟乙是夫妻,也是从第三国移民到新西兰的。甲乙两人都是二次婚姻,而且两人都有各自的孩子。甲乙还没有移民到新西兰前就已经依据原居地国的相关法律 签署了有关财产的婚前协议。甲和乙的协议内容主要是维护甲的个人财产就是他的个人财产。甲和乙是在96年认识的,他们的婚前协议是在 99年 2月签字,然后在99年3月结婚。协议内容有几个重点:1)甲的个人财产属于他的个人财产,是不能分割的;2)甲和乙的协议内容是依据当地相关法律规则签 署的文件;3)乙同意合同内容,并签字。

两人后来移民到新西兰,和很多移民的家庭一样,到了后就买了 套合适的家居房和买了部车 ,但甲乙的伴侣关系最终还是没有办法维持,所以甲乙两人在 2007年决定分居了。依据本法有伴侣关系自然就会有共同财产分割的权益。不过甲主张他和乙已经在原居地国签署相关的协议,言明甲个人财产不分割,而且本 地购买的财产都是由甲在国内财产所购买的,因此是个人财产,所以不能分割。乙则主张说在原居地国签署的协议内容没有言明共同财产所在国的法律不能执行。法 官考虑案件的时候,按照本法第7A条考虑的是:1)甲乙两人是否在伴侣关系开始前就签署了这份协议;2)协议的内容是不是清楚的说明了新西兰本法是不能够 被执行的。

法官后来判定乙胜诉,其理由是:1)甲和乙的伴侣关系在1996年就开始了,并不是在协议 签署的1999年。本法第7A(2)(a) 规定如果要排除其他法律的执行,那么协议的签署必须是在伴侣关系开始之前或开始的时候就已经清楚的按照原居地法律签署了。甲乙在伴侣关系三年后才签署协 议,因此本法第7A条是无法排除新西兰的司法权的;2)原居地国的协议书并没有提到如何处理在第三国的不动产。在这个情况下既然没有清楚说明,那原居地国 的协议就没有排除新西兰财产法可以执行的问题。基于上述两点理由法官的判决是乙胜诉,甲败诉。在新西兰的不动产可以依照本法平均分割,因为它是甲和乙到新 西兰来之后产生的伴侣财产。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双方如果要引用本法第7A条,那协议的内容就必须详细,而且必须在伴侣关系开始之前或是开始时把协议内容签署。建议读者遇到类似情况,去咨询律师保护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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