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资产不能私用

再过几天就过圣诞节了;圣诞过后没几天就是2015年了。你有计划明年成立个基金吗?如果有,过去几周和大家分享的关于信托基金(trust)管理人(下称管理人)法律的责任原则和案例,希望能帮助你做出正确的决定。

管理人被指控没有尽责的案例从来没有停止发生过,原因可能是基金设立的初期,管理人和受益人对相关的权利和义务都不清楚。例如:怎么监督管理人或者是管理人 该做些什么或不该做些什么等等。因此,随着时间的增长,管理人或是受益人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越理解时,两者间冲突的几率越可能逐步增加。

再次提醒大家“基金”和“公司”是不一样的概念!公司是法律认可的“法人”(legal person);基金不是“法人”,而是由“自然人”或“法人”作为“基金管理人”,然后负责管理基金资产。而所谓管理是和个人利益无关的,而是以受益人的利益为前提的管理。

这周我和大家分享一个关于管理人把基金的资产用到了“个人”身上的案例!这个案例的结果是管理人必须“个人”把挪用的基金资产的部分返还基金。该案例的事实根据其实很复杂,我把事实根据精简了许多,目的是避免模糊了这周的主题。

案例:甲和他的母亲乙都是乙在往生前成立的基金的管理人。乙有几个孩子,但是基金的管理人就只有甲和乙两人。基金的资产只有一栋乙生前居住的家居房;受益人除了甲和乙外,还有乙其余的子女。

甲 和乙除了管理基金外,还是家族小企业(下称企业)的执行董事。由于企业有资金的需求,甲和乙在2005年尾向财务公司贷款新币60万;财务公司同意借款, 但前提是甲和乙要同意把基金资产抵押给财务公司。甲和乙同意了,但也同时书面保证任何基金的债务都是甲和乙个人的债务!但是在2008年中,甲和乙的企业 使用基金的资产向同一家财务公司再借了新币15万元。

这15万元甲汇到了 基金账户后,又在当天汇出到甲和他的伴侣设立的公司(下称公司)。公司在隔天使用这笔15万购买了一套房产,然后再把这套房产租给了企业两年,收了约13 万的租金!乙往生后,乙管理人的职务由独立管理人丙接手。甲和丙后来决定把基金资产卖掉,所得88万拿去还了贷款和支付律师所需费用。此时,基金资产不足 13万了!这笔数字对受益人而言是不能接受的,因为基金原先有的资产已经不再存在了;而甲还把第二次借款的15万元汇给了甲和他伴侣的公司,并且使用公司 名义购买了房产。

从账面上看,受益人损失了75万,而甲自己却用基金资产 抵押贷款的方式得到了15万元。受益人自然不服,针对甲和丙提起诉讼。受益人的指控是:1)甲和丙没有保护和维护基金资产,因此没有善尽管理的信托责 任;2)甲和丙作为管理人没有执行当初甲保证基金都是甲个人债务的承若。

这 场诉讼,法官判决受益人胜诉。理由是:1)法律看待信托责任非常严肃,甲和乙使用基金资产抵押,借款给公司并没有考虑到其他受益人的利益;2)甲和丙有信 托责任维护基金资产;3)甲第二次的贷款金额最后却是进了属于自己的公司,明显地违反管理人的信托责任。法官判决甲“个人”必须返还属于基金的资产。

这个案例提醒大家几点:1)管理人只是为受益人管理资产,信托责任严峻,不能把个人利益和受益人利益混淆了;2)不管受益人和管理人之间是什么关系,受益人为了自己的利益随时都在监督着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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