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走过必留痕迹”(二)

上周我谈的主题是关系财产法(下称本法)的第44条。本法第 44条授予法官权力把因躲避共同财产分割而移转或处理的共同财产恢复到原状。由于第44条有不同的要件,为避免模糊焦点,上周我把主题的重点放在伴侣蓄意 地把共同财产“处理”(disposition),其目的是不让另一半得到应该得到的部分(to defeat)。处理财产的方式有很多种,例如:转到基金名下或第三人名下等。

有 了关于第44条的基本原则后,这周和大家谈谈本法第44条适用范围还包含了个人财产!大家此时可能会问难道“个人财产”也可以分割?当然不是,但是大家不 要忘了个人财产有可能成为“共同财产”。这周的案例就是关于个人财产不但成了共同财产,法官还说财产的处理是甲有意妨碍乙未来的主张。

案 例:甲先生在1992年时有块属于个人财产的建地(没有房子,只有地)。同年,甲和乙女士开始成为男女朋友。甲乙后来在1995年结婚,在1999年尾短 暂的分居了几个月后又在2000年复合了,最后是在2002年中的时候分居了。 在伴侣关系期间,甲乙两人早有计划要在建地盖房子,但是因为没有自己的资金所以没有执行。

甲的父亲在 1999年甲和乙短暂分居期间设立了家庭基金,但设立基金原因不明。甲后来把属于他个人财产的建地以近四万元的价值信托给了甲父亲设立的家庭基金。基金的 管理人是甲,甲的父亲和甲的兄弟。甲是基金里唯一有权力更改或请新的基金管理人。基金的管理人有计划要在建地上盖房子,基金后来也向银行借了建筑贷款。乙 是在2000年的4月才被告知建地已经转给基金管理人管理了。甲和乙分居时家庭基金的房产早已经盖好,后来乙自2002年起到2006年就一直的住在基金 的房里。甲的父亲后来在2007年借了家庭基金约9万元做为清偿房屋贷款用。

甲乙两人分居后甲主张建地是他个人财产,乙没有权力分割;乙主张甲信托建地是蓄意地把共同财产移转到信托名下,其目的是不让乙主张她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力。

一 审法官判甲败诉。甲不服上诉,但是被驳回。乙获得了全胜是因为法官认为甲的行为是蓄意地,不想让乙分割!法官的理由是:1)本法第44条的资产 (property)没有限定类别属性;2)资产移转或处理的日期是评估资产有无蓄意的被处理的依据;3)甲和乙在伴侣关系开始初期就有计划在甲的建地上 盖房子,做为两人的家居房;4)甲知道建地信托后产权就属于基金管理人的,而且甲是管理人,也是主要的受益人;5)甲没有合理的解释为什么需要基金;和 6)甲知道信托后的结果等同于甲蓄意处理或移转资产使乙无法主张她分割共同财产的权益。

这个案例重复 了上周案例的几个重点:1)如果把个人财产做为伴侣关系用途时,个人财产有可能成为共同财产;2)凡走过必留痕迹,不会因为个人名下的产权移转到给基金了 就代表共同财产成了个人财产,因为法院有权力把信托了的资产回复到没有信托前;3)本法第44条适用于资产,而这资产有可能是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和4) 如果知道产权移转后的后果,就等同于蓄意移转资产不让伴侣主张分割财产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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