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伴侣关系你怎样认定?

上周和大家分享了个有无伴侣关系争议的案例,有读者质疑案例 的判决是有问题的。但问到为什么认为法官的认定有问题时,他的答复又是含糊的。不过,从读者的反应来看,我总结为是读者对客观方式“检验”事实和主观的 “意识”看事实的方式不太理解。所以,这周我先简短地总结一下上周案例判决的重点(法官认定有伴侣关系),然后提出个新的案例(法官认定有伴侣关系,但属 于短期伴侣关系),再看看法官的理由,用对比的方式看案例,以协助大家站在客观的角度“检验”事实,看看你的答案会不会是和法官一样。

当然,伴侣关系期间共同耕耘的果实共同分享的原则我就不再重复了。

上 周案例法官认定乙胜诉的重点是:1)甲乙对外传达的讯息是两人在生活上互相依靠。例如:经常性地一起吃饭、参与社交活动、旅行,有亲密的生活,乙有清洁甲 的房产和看护甲的孙女并在甲母亲生病时协助看护;2)甲曾经向乙求婚,被拒绝后甲依然让乙搬进到甲购买的房产内,而不是结束伴侣关系;3)乙有每周协助甲 清偿房贷;4)财务独立;和5)甲乙可自由进出如同自家的各自的居住所。

这 周的案例:甲先生和乙女士在1999年经朋友介绍认识,当时甲先生和丙女士已经有婚姻关系。甲和乙在认识后的两个月内开始了婚外情;因为这事甲和丙分居 了。在这期间:1)甲同乙之外的其它女性也发生过亲密关系;2)甲和乙除了在不到两周的旅游期间居住在一起外,两人平时因为生活习惯的不同而分别居住在各 自的住所;3)乙有工作,但是甲和乙的财务是独立而且分开的;4)乙不曾在甲的居住所过夜;5)甲除了赠与乙几千元买车外,没有和乙分享过自己的个人资 产;6)虽然甲有雇佣清洁工,但是乙去甲的居住所时有协助甲做一些煮饭、清洁和烫洗等的家务活儿;7)甲和乙在2006年6月前,两人的关系没有对外公开 过;8)2005年甲和乙短暂分手复合后,甲的医生诊断出甲患有癌症,并在2005年陆续地诊断出其它的疾病。在这期间,乙没有离开甲,而是选择照顾甲直 到2009年2月;9)甲和乙的关系是在甲已经住院后的2006年7月乙才公开。甲和乙除了在2005年有过短暂的分手外,两人的关系一直持续到2009 年2月份甲死亡后正式结束。

甲乙的争议焦点是两人有无伴侣关系。如果读者你做法官,你会怎么认定甲和乙的关系?

在 聆听双方的证词和律师辩论后,法官判决甲和乙有伴侣关系,但是属于“短期”的伴侣关系(少于3年)。虽然表面上乙胜诉了,但是甲才是最后的赢家。因为法官 认定甲乙的关系是短期伴侣关系,因此乙无法主张分割甲一半的资产。法官的理由是:1)法院必须衡量本法第2D条第2款的所有要件,但不是所有的要件都必须 成立;2)虽然甲乙的关系长达近10年,但是前5年甲和丙是有婚姻关系的;3)2004年甲和丙离婚后,甲虽然和乙在一起,但是继续以单身的身份和其它女 性发生亲密关系;4)虽然乙对甲在性生活上是忠诚的,但甲不是;5)乙在关系期间一直在工作,但是两人的财务是独立的;6)甲乙没有分享过双方的资 产;7)甲从来没有在乙的居住所过夜过,也没有和乙的家人有任何的往来;8)乙在甲的居住所所做的家务活儿是伴随性质的活儿;9)乙直到2006年7月后 才公开她和甲的关系。因此,法官认为甲和乙的伴侣关系是从2006年7月开始,直到甲过世的2009年2月(少于法定的3年),属于短期伴侣关系。

这样的结论,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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