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律師說法

  • 房地产交易中买家权益的法律保护

    在新西兰买房子,产权过户是由律师经手。这是因为新西兰的不动产产权都是统一由新西兰房产机构(LINZ)的电脑保存。任何人要查询房子资料的时候可以向房产机构申请房地产的资料。

    新西兰的房地产的相关原则是:只要你的名字登记在“政府地产记录机构的电脑系统里”,那你的不动产就会受到最大的保护,不是谁能抢走的。 换句话说,合同签了,钱付了,法律也不会当你是产权人。因为系统里的产权没有你的名字!法律的这个原则目的是保护第三者买方利益的。例如: 买方并不知道所购买的房子在交易前有诈骗行为,只要走完了产权登记的程序,产权就属于买家的。

  • 选购房产停、看、听(二)

    华人在地产市场是很活跃的,一买一卖间就有不少利润进账,真的是让人羡慕。不过,羡慕归 羡慕,从务实的角度看事情时我想大家应该会认同我说地产买卖也不能说完全没有陷阱,毕竟买家对标的物的资讯是有限的。如果有资讯,绝大多数的资讯也是来自 于卖家或是卖家的经纪。因此,买卖协议签署前双方有所交流是难免的。问题是有交流就难免有误导的可能,如果因为误导而签了买卖协议怎么办?

  • 隔海买家选购房产停、看、听

    如果买卖房产是件大事的话,那购买开发商开发的土地应该也不 是件小事吧?毕竟,只要是房地产的交易,按照现在的行情,价钱都不会低。但现在买房产的买家最担心的是买到漏水屋或是有问题的房子,因为谁都不愿意花钱 “买问题”!过去,我的专栏也提到过几个案例。那要避免问题,是不是自己直接和开发商买地或者是买个套餐(地和盖房一次到位)就可以不担心演变成买问题 了?没有人能够说未来一定会或不会发生什么事,但是能够把主动权拿在手上,经验告诉我们,未来发生问题的几率会相对小些。

  • “授权”买卖房产?

    新西兰的华人圈子不能算大,大多都有房产。不管拥有房产的目的是什么,处置房产这类的事,一般都是自己处理。毕竟买卖房产是件大事,不是件小事。如果出了差错,后面繁琐的事有可能会是一大堆。弄的不好的话,最后不是提诉告人,就是成了被告!

  • 又爱又恨的树(二)

    上周的专栏我和大家分享的是关于 “观看权”(view)和“隐私权”(privacy)两个不同的需求有了冲突后,双方可以怎么通过法律解决问题。虽然观看权益被影响的一方可以依据土地 法第334 条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命令邻居将挡到的树做出修剪或移除的申请,但是法院的命令也只能是满足一方部分的需求,而不是全部的需求。

  • 又爱又恨的树

    新西兰可以说得上是个绿色岛国,因为处处可见树。也因为有了树,我们的生活感觉上比较接近自然;自然也和我们融合成了一体。这个说法和大自然有关,毕竟没有树的生活肯定是没有色彩的。树除了让我们的生活有了色彩,偶尔在树林里走走的感觉是很清新的。

  • 公众的知情权对上嫌犯的隐私权

    有多少人做得到什么事都能够以若无其事的态度看待?比如说: 能够抵挡得住对新闻内容的好奇,挺得住精彩八卦新闻的诱惑,更能够对世界发生的事都无所谓?也许真有这种类型的人,但我想在分分秒秒都有新鲜事儿发生的社 会里,即使有,也是少之又少了。为什么我这么说?因为我相信我们每个人都有好奇心。当我们见到或听到自己不知道的事,多半都想多“了解了解”。其实就是间 接地问“为什么?”。你不信我说“每个人都有好奇心”的话,你下次听到紧急车辆的鸣笛声后,注意看看有多少人会停下(或放慢)脚步,试图想知道发生了什么事。这是我们对“知”的渴求的最好证明。

  • 邻居影响了我在自家生活的基本权益

    一个繁华的都市基本上都有土地不足的问题!土地少了,但是房子还是必须在同一块土地上 盖,那人与人之间的生活空间会有多少?生活空间少了,你的邻居是不是感觉就在你的窗口旁?既然邻居就在你的窗口旁,那邻居做的许多事就有可能会影响到你的 生活质量。毕竟,每个人的生活习惯不一样,这个习惯如果和邻居的习惯相抵触了,那是不是有可能会演变成不合理地干扰他人在自己土地上可以享受到的基本权益?例如:舒适且不被干扰的生活是我们基本的权益。

  • 有关隐私权的法律模糊空间

    如果你认为法律是没有模糊空间的话,我只能说你的看法是不正 确的。如果法律是十全十美的,法院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不是吗?在众多不同的法律中,我觉得和隐私相关的法律是非常模糊的,有时还真的是雾里看花,越看越 花。模糊不是因为国会不想保护我们的隐私,而是法律应如何同现实结合有时是困难的。现代的电子科技这么先进,我们日常生活已经离不开摄像头了!在新西兰, 我们有 Privacy Act (隐私法)保护我们的隐私权益,除此之外,新西兰还有刑法(下称本法),针对如果是刑事侵犯隐私进行检察。也就是说,如果侵犯他人的隐私,不只有民法的问 题,也有可能会有刑法的问题。由于隐私部分还有许多模糊的地方,我就从2011年知名的案件开始。

  • 子女因素会影响移民法“逐客令”的执行

    这周我把话题转移到与移民法(“本法”)有关的主题。我的标题里所用的“逐客令”三个字,在移民法里是找不到的。我用这三个字是为了让大家比较容易理解移民法中的“deportation liability”是什么意思。如果把“deportation liability”翻译成是“驱逐出境令”,我想并不恰当。因为“deportation liability”还没有达到“令”的阶段。“Deportation liability”指的是当事人有责任离境。由于我不是专业的翻译,大家如果觉得词意不正确的话,还请大家查一下词典,确认如何翻译才算正确。如果不从专业术语翻译的角度解释,“deportation liability”的白话意思是:你可能做了什么和本法有相抵触的事,所以你有离境的责任(义务)。

  • 非法利润充公令的执行

    过去的几周和各位谈到的都是和“非法所得(重获)法” [Criminal Proceeds (Recovery) Act ](下称“本法”)有关的案例。如果你对本法还是一知半解的话,建议你至少需要知道本法的精神是将使用非法所得购置的资产约束后,再充公。其立法目的就是 让大家知道刑事犯罪最后是得不到利益的。而警方在执行本法赋予的权力时,第一步多半是先约束有理由相信已经被污染的资产;第二步再进行充公的申请。其实从 约束到充公,最重要的还是举证。过往的概念是谁提诉,谁举证。但是本法却把举证的责任转给了应诉人,这个转变,就有可能会让应诉人招架不住了。毕竟“光用 说的”是不够的,因为上了法庭就是要看证据,而不是无凭无据地说什么就能被法官采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