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权、护权、争权(二)

上周我在专栏里提到了“知权、护权、争权”。这六个字的顺序我的专业看法是必须从“知 权”开始,然后“护权”,最后才是“争权”。这六个字就像是进行曲一样,必须是一步一个脚印地走。走得越稳当(知道自己的权益有哪些),走得就越踏实(越 能维护自己的权益),走得也就越远(争取到更多的权益)。

从“知权”开始,到“护权”,最后到“争权”这三个步骤(我有时也称三步骤为三部曲)大家应该可以从上周的案例中体会到每一个步骤的重要性。但是我想经由这周的专栏,透过案例再次加深大家对“知权”、“护权”、“争权” 这三个步骤的重要性的认识。

案 例:甲先生在开始和乙女士谈感情前不久买了块地。甲先生和乙女士有约9年的伴侣关系,也有了孩子。在伴侣关系开始后不久,甲乙曾经谈论到在甲先生的这块地 上盖栋家居房(family home)。甲乙虽然谈到了盖房的问题,但是甲乙两人的经济并不允许他们在土地上立刻盖家居房。伴侣关系期间,甲乙各自对伴侣关系做出了贡献。但是甲乙两 人的伴侣关系在第7年时产生了变化,两人也短暂地分居了几个月。这期间,甲先生没有找律师协助共同财产分割的事,反而是依旧带着孩子去找乙女士。但是在甲 乙分居的几个月期间,甲先生的父亲设立了个信托。信托受益人是甲先生、他的配偶、他的孩子和他的孙子;而甲先生也是唯一有权力可以指派和退换信托管理人的 权力人。这个信托管理的资产就是甲先生7年前购买的土地。之后,信托也向银行申请了建筑贷款,把房子盖了起来。此时,甲乙两人也已经复合了。但是好景不 长,甲乙最后还是无法维系住双方的伴侣关系,走上了分居的道路。

甲乙正式分居后,乙女士发现甲先生把 他名下的土地信托了。这样在共同财产分割时,乙女士将无法分得该土地。乙女士在咨询律师后提出和甲先生庭外和解,但甲先生不同意庭外和解,于是乙女士提起 诉讼。她依据关系财产法下(下称“本法”)第44条主张甲先生把土地信托的目的是意图阻碍(intent to defeat)她应得的权益。

本法第44条第一款规定,如果法官认定甲先生处理他名下土地的目的是阻碍乙女士主张她在本法下应有的权益时,法官可以依据同条第二款的要件做出保护乙女士权益的命令(在此不讨论第二款的要件,避免模糊本周专栏的主题)。

庭 审时甲先生主张处理土地并非是意图阻碍乙女士主张的她在本法下的权益。除此之外,甲先生还主张土地是在伴侣关系开始前购买,而且处理时甲乙是处于分居状 态。法官在听证会后,驳回了甲先生的理由,判定乙女士胜诉。法官的理由是:1)甲乙在关系后曾经讨论过在土地上盖家居房;2)甲先生知道设立信托的结果是 乙女士无法依据本法主张她应得的权益。这个“知道结果”(knowledge of consequences)的事实等同于“意图阻碍”(intent to defeat);3)房子在土地上盖了起来;4)甲乙两人虽然有短暂分居,但是法官认定这个“分居”只是“分开”,并不是本法下所认定的分居。

这 个案例最重要的几点是:1)乙女士透过律师理解了她在本法下的权益有哪些;2)已经被转走的资产,乙女士可以透过本法第44条第一款维护自己基本的权 益;3)在维护了乙女士的权益后,乙女士得到了比她原先预计更多的资产。乙女士的知权,让她知道本法是如何保障她的权益;乙女士的护权,让她的权益从法官 判处甲先生把土地放到信托的目的是阻碍乙女士主张她的权益时得到保障;乙女士的争权,让她从法官判处甲先生败诉中得到更多的资产。在此,再一次地提醒大 家,知权、护权和争权是保障自己权益的最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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