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侣关系财产分割的公平性

这年头伴侣关系的开始和结束有时真的是快到让人咂舌、反应不过来。如果是短期的关系,分 手后各走各的路,在伴侣关系财产的分割上是没有太多争议的。短期的定义依据现行的关系财产法第2E条的规定是,不超过3年或是超过3年,但是法院考量所有 的因素后认为是短暂关系。简单地说就是即使关系超过3年,法院还是可以依据事实依据和关系间的时空环境认定是“短期”关系。

伴侣关系财产的分割,法律上的原则简单地说就是“一人一半”。我在实务经验中所见到的多半是,关系财产价值越高,分割时争议也就越多。为什么?因为此时有的关系财产已经被有目的地变动了,尤其是通过设立基金的方式来躲避关系财产的分割。

伴 侣关系财产的协议有两种。一种是关系开始前的协议,另一种是关系结束后的协议。前者谈的是关系开始前各自拥有的财产在关系开始后,还是属于个人的。这种类 型的协议通称“退出”协议(Contracting Out Agreement)。后者说的是关系结束后,如何分割双方拥有的共同财产。这种类型的协议通称“分居”协议(Separation Agreement)或共同财产分割协议(Division of Relationship Property Agreement)。前者的问题相对少些,因为只要注意不要让关系开始后的共同财产和开始前的个人财产混淆在一起,日后发生争议的机率就会相对降低。因 为这种情况下是双方已经同意放弃本法保障的权益了。后者的问题会多些,是因为掌控共同财产的一方“不愿意”和另一方依据法律的原则分割,因此采取抗拒、施 压、恶言相向、暴力,以及在关系结束前就开始有计划地转移财产或利用另一方最脆弱的时机点逼对方同意无理的要求等手段。

案 例:甲先生和乙女士一起生活了27年。早年两人刚在一起时,关系财产分得就很清楚。双方协议你的就是你的,我的就是我的。双方在一起时还有本帐。这本帐清 楚地记载着双方的财务是独立的。乙女士除了基本的读和写能力外,她的文化并不高。而甲先生脾气很暴躁,除了口头粗暴外,有时还会对乙女士动手。但她没有报 过警。

时间久了,两人有了孩子后,财务上也就开始发生了变化。甲先生和乙女士后来共同买了一间家庭居 住房,双方也都对两人的关系做出了实质性的精神和财务上的贡献。可惜双方的关系最后没能持续到终老,分居后,乙女士和孩子在外租房居住。但是由于居住的环 境和地点不好,乙女士决定自己买套30万的房。银行同意贷款20万,乙女士将此事告诉了甲先生,她希望甲先生能够让她先提取他们共同财产中的10万元作为 首期。

此时甲先生认为有机可乘,就告诉乙女士他可以给她10万元,但是前提是乙女士必须签署一份甲 先生律师草拟的共同财产分割协议。由于乙女士买的房子交割在即,乙女士违背了自己律师所建议的处理方式,签署了这份由甲先生律师草拟的共同财产分割协议, 同意只拿80万共同财产(双方各分40万)中的10万,并且同意其中另外的30万是放在一个信托基金内。这个基金的受益人是甲先生和孩子们。乙女士是被排 除在外的!

乙女士后来依据本法第21J提诉她所签 署的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有重大的不公平之处,因此请求法官将已经签署的共同财产分割协议宣布为无效,让她有机会得到她应得的那部分共同财产。这场官司从地院 打到了高院,乙女士都赢了。因为法官认定甲先生有趁人之危,而且设立的基金完全排除了乙女士应得的权益等等。

这个案例提醒大家在签署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时不能够有趁人之危的事实,或违反本法一人一半的分割原则。如果违反,另一方可以提诉请求法院撤销原先已签署的共同财产分割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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