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侣分居造假,倒楣的是自己!

如果我把“婚姻”比作是伴侣双方愿意被“一条绳”拴在一起,你同意吗?这“一条绳”在伴 侣两人如胶似漆的时候没有外力是不可能斩断的。但是在决定分手后,伴侣两人多半都恨不得能在分手的当时就斩断了这“一条绳” 。为什么?其原因不属于我的专业范围,但我想心理因素一定是有的。其实是什么原因并不重要,因为双方都希望这“一条绳”赶快了断。

Family Proceedings Act第39(2)条规定“离婚”需要双方分居两年才能提出离婚的申请。我在处理许多伴侣关系财产分割时,经常会被问到如果双方都同意“已经”分居两年 了,那是不是就可以马上离婚。法律上来说,满两年就能离婚。但是,如果这两年是“伴侣”一起“造假”时,结果会是怎样呢?

案 例:甲先生和乙女士的婚姻伴侣关系前前后后大约有近4年,双方是在2008年9月分居的。分居时双方谈到办理离婚手续的事,而这事双方都有共识应该速战速 决。因此,双方同意把真正分居的日期往前推了些。双方都认为这样就可以把“一条绳”飞快地给斩断了。当然,双方的确快速地离了婚。既然要各奔东西,分割共 同财产自然是不在话下。双方最有价值的共同财产是一栋房产。剩余的是存在银行里少许的现金和一部车。双方后来都委任了自己的律师,完成了共同财产分割的协 议(下称协议),走完了签署协议的法定程序,也在2009年8月正式签署了协议。

协议内容的重点 是:1)双方是在2007年7月分居的;2)乙女士个人名下的房产是在2007年11月用她父母的钱买的,因此是她个人的财产,归乙女士所有;3)乙女士 向甲先生借的一万元已经还清,甲先生同意他的名字从乙女士房产名下撤出;4)银行贷款由乙女士负担,甲先生不再是借款人之一。

甲 先生事后觉得在共同财产分割上他吃了大亏,所以向法院提诉将他和乙女士的协议搁置(set aside),如果法院不依据关系财产法第21J将协议搁置,协议的执行就会造成甲先生重大的不公平(serious injustice)。 甲先生提诉的理由是:1)为了早日离婚,双方在协议里提到的分居时间点是造假的(双方都知道,而且相互配合);2)乙女士名下的 房产是在关系期间购买的家居房,并非乙女士的个人财产,因此他有分割一半共同财产的权益;3)他的前律师在签署协议前没有清楚说明和告知他签署协议后,他 就等同于放弃了他对共同财产主张的权利。

法官在审理后判定甲先生败诉!败诉的理由是:1)双方都造 假,双方的证词都不可信;2)甲先生的前律师记录了甲先生自己都说他没有对乙女士的房产做出任何贡献,也没有住在里面过;3)甲先生不能在事后再从自己的 谎言中得到利益,因为法律的出发点是诚实的。如果甲先生在协议草拟时的初衷就已经说他没有对乙女士的房产做出任何贡献,也没有住过,那么当初让他签署协议 并没有本法第21J所谓重大不公平的问题。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你要是和另一方同流合污造假资料,事后你回过头来想再改变已成的事实时,法院是不会陪你玩的。因为,同流合污,倒楣的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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