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咬人,“狗主”的责任?

养宠物的人很多,因个人喜好,什么类型的宠物都有可能。宠物毕竟还是动物,没有长期的饲 养关系,宠物什么时候会有攻击性,是无法预料的。这周的话题我们轻松一下,就不谈关系财产那让人纠结的事了。这周我谈宠物“狗”的事,因为这里养狗的人很 多,大家对狗伤人的新闻应该并不陌生。狗伤了人,就有责任归属的问题,所以理解法律是怎么追究“狗主”的责任就相对的重要了。虽然狗是人类的好朋友,一般 的狗也不会伤人,但是有谁能笃定的说我的狗一定不会有突发事故?

在新西兰,管理狗的法源依据是Dog Control Act(犬只管制法(本法))。这个法洋洋洒洒说了很多,包含了收费、什么类型的狗属于危险的狗和刑责等等。如果你有养狗,我建议你理解这个法的相关规 定。这周的重点则是放在本法第57条第2款。这个条款规定“狗主”的狗伤害人或其它动物,法院可以判处狗主不超过3千元罚金和赔偿狗所造成的损失。至于责 任的归属,法院的判例已经说明第57条第2款是严格责任(strict liability)。“严格责任”的意思是只要狗主的狗伤了人或其它的动物,狗主就有法律责任。狗主唯一的辩护理由是狗所造成的伤害,狗主是“完全无 责”的(total absence of fault)。读者需要知道的是“严格责任”是法律的规定,因此狗主有举证他(她)是“完全无责”的义务,而“完全无责”的辩护是一个门槛很高的辩护理 由。“完全”无责顾名思义就是“完全”,而不是可能或是大部分。

案例:甲太太有条狗,叫“金波”。但 是金波因为喜欢追猫,所以被市府管理狗的相关单位给收押了。在收押不到一周的期间,“金波”是由市府下的一个无利益机构看护着。在看护期间,丁家夫妇找到 了这无利益机构,言明希望能够领养只狗,而且开门见山的说了他们要领养只警卫狗,目的是防小偷。丁家夫妇申请后,机构就派人到丁家看看环境是否合适金波居 住,确保金波在丁家的尝试期(trial period)会是愉快的。机构的人在丁家待了不到10分种,觉得可以。决定让金波在丁家夫妇那试试,临走前也清楚的告诉了丁家夫妇金波喜欢追猫,如果金 波要出门,就必须拴上狗链加以控制。就在机构离开了的当晚丁家夫妇听到了有小偷的声音,就放了金波出去。但是这一去,也不到10分钟,金波就跑到邻居的院 子里,把邻居的兔子给咬死了。这起兔子被咬死的案子就上了法院。

这个案子审理的结果是这个无利益机构 是本法第57条第2款认定的“狗主”,而不是丁家夫妇。原因是机构只是让丁家夫妇“尝试”,并没有将金波的权利转交给丁家。因此,机构还是金波的狗主。既 然是狗主,依据本法第57条第2款规定,机构是有法定的严格责任。那机构唯一的辩护理由就是它是“完全无责”的。机构辩论的理由是:1)机构的人员清楚的 告诉了丁家夫妇不能让金波在没有狗链的状况下出门;2)机构的人已经清楚的告诉了丁家夫妇金波有追猫的习惯;3)机构无法预料到丁家夫妇会不按照指示控管 金波。这些理由都被法官驳回了!

法官判定机构有罪的理由是:1)机构知道金波喜欢追猫,因此当丁家夫妇说要只“警卫狗”时,机构就应该意识到危险了;2)当丁家说警卫狗是用来防小偷时,机构就应该认定丁家夫妇的状况并不合适饲养金波;3)机构没有做任何确保丁家夫妇一定会在金波出门时会有狗链拴住。

这个案例提醒爱好狗的读者们一件事,你的狗一旦伤了人或动物,你是有严格的法律责任。除非你能证明你“完全无责”,不然法院一样会认定你违反了第57条第2款,处以不超过3千元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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