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可以在民宅执法吗?

如果你经常读我的专栏,你可能会感觉到,作为一名律师,我的执业专长和兴趣是诉讼。不但 如此,我在与大家分享新案例时,有时甚至还会极为兴奋,就像发现新大陆一般。为什么?因为这些案例不但使我累积了诉讼经验,让我的辩论更能够说服法官,而 且更是维护了我的委托人的法律权益。

这周有个案例,着实让我又兴奋了一番。因为,这个案例说明了警察在执法时,其权力是有限度的,而且必须是有法可依,而不是无限大的。

案 例:有一晚,甲先生和他已成年的儿子(下称乙先生)及乙先生的女友在他家聚会。不久,乙先生对甲先生有言语上的威胁。甲先生拨打了111,寻求警方的协 助。当时接听111电话的工作人员做了初步的处理后,认为没有人使用武器,因此判断是没有明显的危险(“no apparent risk”)。报案的电话是在下午5点打的,两位员警到现场的时间是晚上9点左右。这中间隔了4个小时。

员警到达现场後就依照标准的方式开始进行查访。员警A此时发现乙先生和他的女友在后院,乙先生此时见到员警A後说我刚才抽了大麻!员警A就请二位到屋前说话。到了屋前时却见到甲先生醉醺醺地和员警B说话,而且也听到甲先生告诉员警B离开他的私人土地。

此时,员警A要盘问乙先生关于抽大麻的事,但是“聪明”的乙先生也开始请员警A离开其私人土地。不但如此,而且是用有挑衅意味的言语要员警A离开。员警A后来也以乙先生行为不良和拒捕为由而逮捕了他。

乙 先生不服,因为他认为他的行为不构成法律上不良行为的要件,而且他在员警A逮捕他前就已经取消了默许员警A可以在民宅的权利,即让他离开自己的私人领地, 所以员警已经违法在先,因此没有逮捕他的权力。但是地方法院的法官认为乙先生的行为是不良行为,而且认为员警A是依法在民宅执法,没有理由拒捕,因此判定 乙先生败诉。

乙先生不服判决,上诉到高等法院。高等法院认为乙先生当晚的行为是在自己的土地范围内, 虽然有使用不雅的言语,也有邻居和路人观看,但这些行为在现在的居住环境下,听到左邻右舍的一些不雅言语和有路人好奇停留观望并不奇怪等等,并没有超越不 良行为的标准,上诉法官因此认为原法官的判决是错误的,因此撤销了对乙先生的不良行为有罪的判决。

但是上诉法官针对乙先生拒捕罪名的上诉却认为,警察当时有权利在民宅的私有土地上执法,而且有法律依据,因此判定这部分的上诉乙先生败诉了。

为 什么乙先生在撤销了默许执法人员可以到他私有土地的权利后,警察却依旧可以逮捕他?首先,进入民宅所属的土地敲门是默许的,而且员警到场是因为甲先生报了 案。虽然民宅的主人可以在员警到场后随时撤销这个默许,但是如果警察当时有好的理由怀疑嫌犯(或某人)已经在民宅触法时(例如乙先生说他刚才抽大麻),警 察就有好的理由怀疑乙先生在民宅触法,进而依据刑法第317条继续在民宅执法并逮捕他!此时,就算乙先生撤销默许警察到民宅的权利,警察还是可以依据第 317条执法,并进行逮捕。

这个案例说明警察不是想干嘛就能干嘛的,他们在没有默许的情况下也是不能私闯民宅的。即便有默许,如果没有“好的理由怀疑”某人有触法,默许被撤销后,警察就必须立即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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