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追债又一宗!

几周前我在专栏里写到中国法院的判决是否能在新西兰执行,内容谈的是一桩跨国追债案,当 时还没想到跨国追债会发生得如此频繁。“债”有很多种,但不管是哪一种、怎么衍生的,得到判决的债权人一心只想执行也是人之常情,但却万万没有预料到执行 判决会有多痛苦!你要不信,继续读下去!

这周和大家说说一起涉及到4百多万美金、美国法院判决后无法在新西兰执行的案例。

甲 君的雇主是一家新西兰注册的公司。这家公司(下称乙君)的业务在美国,不在新西兰。甲君被乙君聘雇为高层主管后就到美国那走马上任了。可惜好景不长,乙君 指控甲君诸多不是后,也终止了双方间的雇佣合同。乙君之后也因财务原因倒闭了!甲君后来在美国提起诉讼,控诉位于新西兰代表乙君公司的高层主管(下称丙 君)民事违约赔偿。赔偿金额为4百多万美金加利息。至于为何控诉乙君,判决并没有说明,也不是争议的焦点,在此我也不加讨论,避免失焦。

甲 君在美国的诉讼赢了,美国法院判决丙君应支付4百多万美金加利息给甲君。经过几年的诉讼,本金加上利息后,总金额已经接近5百万美金了。甲君朝思暮想地要 把这大笔的金钱拿到手自然是人之常情,只是丙君除了委任代表律师在美国提出美国法院没有“司法裁判权”的争议外,没有亲自到过美国,也没有委任律师“辩 护”应赔偿甲君的指控。

甲君在美国赢了4百多万的官司后,由于丙君人在新西兰,还是必须回到新西兰向 这里的法院申请执行美国法院的判决。不然,这张判决书,也只能做“壁纸”用!不幸的是,新西兰的法院在审理后拒绝了甲君的申请,除了判决丙君胜诉,还命令 甲君要支付丙君的部分律师费用(是不是有种很窝囊的感觉?)。

新西兰的法院拒绝执行美国判决,理由是 丙君“没有同意”过,也没有“以行动表示同意过”美国法院“有裁判”他与甲君间争议的权利。法院的权威不是大无边的吗?怎么丙君敢说美国法院没有裁判权力 呢?因为一个国家的法院其拥有的司法裁判权是不及于第三国的,除非涉案双方在裁判前就已经同意或者是以行动表示同意争议由第三国的法院作为最后的裁决。比 如,张三在中国提诉控告在新西兰的李四违约并求偿损失,李四收到诉讼材料后回到中国,并委请律师应诉。张三最后赢了官司,中国法院判李四必须赔偿损失。此 时李四回到了新西兰,不理睬中国的判决。张三此时也委任新西兰律师,请求这里的法院执行中国法院的判决。依据前例,新西兰的法院是会同意执行中国法院的判 决。原因是李四回到了中国进行了违约求偿的实体辩护,也因为如此,同意了中国法院对双方的争议有裁判权。

回 到前面的案例,虽然甲君提出,丙君委任代表律师向美国法院提出没有“司法裁判权”这一事实,就是丙君“以行动表示同意”美国法院“有裁判”双方争议的权 力。但这个论述却被新西兰的法院驳回!原因是丙君向美国法院提出的是法院没有“司法裁判权”的申请,而非“辩护”丙君为何不需赔偿甲君的指控。

甲君是彻底的输了,他得到的法院判决只能拿去做壁纸用,因为百万元判决无法执行,到头来还是一点价值都没有。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法院的权限不是“无边界”的。相反的,法院审理案件时是会受到许多限制的。所以下次要跨国追讨债务时,首先想好你拿到的判决是否在其他的国家有实际的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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