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福利金交房贷 — 最后的赢家会是谁?

如果是福利金诈取,被告认罪了,一般都是法官判刑后,被告慢 慢地还给社会福利部门(下称社福部门)不该领取的福利金。可是“非法所得(重获)法”[Criminal Proceeds (Recovery) Act ](下称“本法”)生效后,对于不该领取的福利金,社福部门由于举证困难,无法以刑事诉讼提告时,警方有没有可能使用本法追讨非法所得,最后当事人还是得 不到甜头呢?这周主题的重点是本法是如何看待使用福利金支付房贷的。

首先提醒大家本法授权警察专职执 行“被污染资产”(tainted property)的追讨。追讨很重要的一环就是在向法院申请约束令(restraining order)前,警方必须“有理由相信”:1)非法所得是来自于“重大犯罪行为”或“直接或间接”地从非法所得中得到了3万元或以上的利益;2)当事人有 从“重大犯罪行为”(直接或间接)得到其它的资产(或利益)。这些资产依据本法第5条的定义,其名称为“被污染资产”。一旦当事人的资产被以“被污染资 产”的名义被约束住,举证资产不是“被污染资产”的责任就转嫁到了被约束人身上。我再次提醒大家,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也是最容易搞混的部分。本法的 执行是以“民事”诉讼的程序进行,而不是以“刑事”诉讼的程序进行。两者最大的差异就是举证的标准不一样:“民事”是“衡量各方面的可能性”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刑事”则是“超越合理怀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

案 例:甲君领取福利金前有栋房产,几年后市价大约是50万。甲君在2002年至2007年间申请了单亲福利金(单亲的意思就是没有伴侣关系存在),而甲君和 她的伴侣是在2008年分手。在这5年期间,甲君领取了约7万元的单亲福利金。社福部门是在2007年开始调查甲君在领取单亲福利金期间,是否有伴侣但是 没有申报。而且甲君领取单亲福利金后,有证据显示甲君使用福利金缴纳她名下房产的房贷。社福部门调查后,还是决定不对甲君提出刑事诉讼。但是社福部门后来 把案子移交给警察,由他们决定是否执行本法。

警方调查后“有理由相信”甲君的房产是“被污染资产”,所以进行约束,并且申请充公。警方为什么会认为甲君的房产是“被污染资产”?原因是警方认为甲君得到的福利金为非法所得(领取期间有伴侣,但是没有申报),而且非法所得金额超过了3万元。

针 对警方的理由,甲君的律师提出了两个辩护重点:1)使用被怀疑是非法所得的福利金缴纳房贷不构成甲君名下的房产为“被污染资产”。原因是甲君的房子并非是 她参与“重大犯罪行为”所取得的(领取福利金前就有了);房子也不是由“重大犯罪行为”直接或间接的因素取得;2)社福部门不能利用警方执行本法的权力来 达到它进行追讨福利金的目的。

法官驳回了甲君的辩护,理由是:1)使用非法取得的福利金缴付房贷时,房子依据本法第5条的规定,就已经成为了“被污染资产”。2)警方执行本法是代表政府,而不是代表社福部门。因此没有社福部门利用警方追讨福利金的问题。

从这个案例和我在实际案件操作中得出的经验是:1)即便是干净的资产,一旦有来源不明的资产进入,整个资产就有可能一瞬间成了“被污染资产”。2)刑事案件因为证据不足无法起诉,不代表警方不能约束“被污染资产”,然后申请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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