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告先赢?

案子到了法官或陪审团这个层次那就是双方的争议必须由第三人来断是非了,民事或刑事都一 样。也因为如此,没有人可以笃定地说承审法官或陪审团在聆听了双方提出的证据和陈词后会怎么断。不瞒你说,诉讼的结果出乎我意料之外的案子不少,有的用 “惊讶”二字形容也不为过。令我感触最深的倒不是法官或陪审团怎么判,而是案件是如何开始的。这周我就说说在刑事诉讼中,为何委托人常常会觉得成为被告是 很不公平的事,说说我个人对警察在起诉被告时是否有将“谁先报警,谁就是被害者”列入考虑因素的看法。当然,我这里所说的没有经过统计,纯粹是我个人的感受。如有不正确,还请大家指正。

在实务经历里,我经常会碰到一些案件,连我自己都会问为何警察刑事起 诉我的委托人,而不是起诉另一方?类似的案件几乎都和家庭暴力指控有关。我不否认清官的确是难断家务事,但是当一方指控另一方使用暴力时,或者是互相指控 使用暴力时,有时真的说不清是谁先动的手。而最好的处理方式应该是看证据,而且是客观地看证据!

最近 有几位委托人慕名找到我,他们都觉得自己冤,也怨自己没能早一步报警。因为委托人的感触都是如果我早点报警,“现在我就是受害者,而不是被告”。我的委托 人被指控的案子从简单的一般袭击、意图造成伤害,到使用刀和类似警棍的武器袭击等等。在听取委托人陈述纠纷发生的经过,然后比对所看到的警方提供的证据 后,我问委托人的第一个问题是:“警察怎么介入的?”回答都是对方先报警的,没有例外!而且这些案子的共同点都是和家庭暴力有关,只是“被害者”完全没有 受到肉体或肌肤的伤害。有些甚至有现场的人证陈诉我的委托人才是受害者的依据,或者是委托人身上有明显的瘀伤,或因为保护自己被对方刮伤的伤痕等等。

大家看到这里,是否有种“谁先报警,谁就是被害者”的感受?难道在家暴的案件里,真的一定是“先告先赢”?

我可以理解警察受理报案后,其职责是到现场后搜集证据,而不是介入纠纷,然后将全案交由法院来判定被告是否有罪。至于谁对谁错,警察不需要断定。但是,有些纠纷似乎可以依据常理和经验判断的,不能只是一味地认为先报警的人,就一定是受害者。

那 么,有没有警察到了现场后,决定涉案双方都起诉的案例?有!我只代理过一例。这样的处理方式,从专业的角度看,我认为是公平的。为什么?因为这样双方都有 机会陈诉事实,然后由法官来断谁对谁错,而不是一方是“被告”,另一方是“受害人”的状况,毕竟一般的人都比较同情“受害人”。

在这里,我只是表达一下我在实务经验里的感触,从中我可以提醒大家的是:如果你受到了家庭暴力的袭击,不管你是男性或女性,你都不应该以容忍的方式来处理。你应先报警,千万不要等到对方报警后,自己成了被告才懊恼。因为很可能“先告先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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