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碍司法公正?

在一个民主的社会里,司法独立的重要性是无法用“重要”二字就轻而易举地带过的。但就算无法形容司法独立的重要性,你都可以感知如果司法不能独立,有了纠纷就必须找司法黄牛的话,那你肯定会觉得任何判决都是不公的,这个所谓民主的社会就会大乱了。

但是司法独立只是整体司法系统的一环,一小部分而已。比如说,执法人员、法院的书记官和律师等等都是司法系统里的一部分。可是,还有一个比较不显眼的一环通常大家都不会注意到。为什么会不显眼?因为事关自己,所以有时当事人或协助他的人会糊里糊涂地做了,触法了却不自知。

哪一环这么不显眼?“妨碍” 司法公正(pervert the course of justice)!也有人翻译为“干扰”司法公正。其实不管是“妨碍”或是“干扰”,当有人妨碍司法公正时,其目的就是要得到对自己有利的判决。不是吗? 可是你知道什么时候你“开始”妨碍司法了?依据刑法第117条规定,妨碍司法公正最高可判有期徒刑7年。而第117条只是刑法关于妨碍司法公正规定其中的 一条,其它如提供假证据、宣誓不实的证词或制造证据等等,都是妨碍司法公正的事实。

那第117条涵盖 了什么?简单地说是任何会妨碍到司法公正的事都是!这里还真的无法全部具体说明,因为它包罗万象,必须依据个案才能有效地说明。不过, 常见的妨碍司法公正的方式有“找人”要证人不要到庭作证、要证人改口供或刑事私底下和解等等。而实务经验中,哪种类型的案件对有亚裔背景的人来说最容易让 人不经意地掉入妨碍司法公正的陷阱呢?家暴案。为什么?因为事过境迁后,委托人或者是受害者都不希望事情没完没了地挂在那儿,私下解决算了。常有委托人问 我,“如果”我找人要证人不出庭作证,或者是委托人说证人“绝对不会”来作证时,这案子是不是就不了了之了?其实,我听到这些话时,可真是很担心。为什 么?因为这话的背后可能已经有妨碍司法公正的事实了!如果此时证人通报给执法人员,那届时绝对是用刑法第117条妨碍司法公正来伺候。

案例:甲先生和甲女士是伴侣关系。甲先生有天使用了个玻璃瓶严重伤害了某人的脸颊,造成伤者的脸颊严重受伤。由于甲先生的犯罪记录历史不良,尤其是有暴力方面的案底,甲女士知道如果甲先生被判有罪,几年的牢饭是绝对避免不了的了。

检 察官那有两位证人可以证明甲先生使用玻璃瓶伤害了伤者。这两位证人一位是伤者本人(证人甲),另一位是伤者的女伴(证人乙)。甲女士是出于感情因素也好, 个人仗义因素也罢,总之她开始通过证人乙希望证人甲能够签署口供说甲先生没有伤害他。证人乙没有回覆甲女士,但甲女士持续打电话和发短信给证人乙。除此之 外,甲女士还告诉证人乙,如果证人甲不配合签署一份不是甲先生伤害他的证词,那甲先生“会永远地怨恨证人甲”。由于甲女士言带恐吓,证人乙报了案。搜证后 警方依法逮捕了甲女士,并且起诉她妨碍司法公正。由于罪证确凿,虽然甲女士不认罪,陪审团依旧定了她的罪。而法院最终也判了她一年的有期徒刑,但可以在家 服刑。

也许大家不觉得甲女士对司法的“妨碍”有多严重,不就是想帮帮甲先生不要坐牢罢了。但是这个案例清楚地说明了在司法面前,独立审判只是其中的一环,而司法的运作和公正性是绝不容许被第三方力量使用任何方法妨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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