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犯了一个错,工作就丢了?

在劳资双方的纠纷里,许多被解聘的员工在提出诉讼後多半都能赢得补偿。也许是因为如此, 绝大多数的资方在被劳方指控後都愿意息事宁人。也就是宁愿花点小钱作为赔偿,也不愿继续在诉讼程序里纠缠。是不是如此原因,所以许多员工被解雇后第一时间 会想到的就是控诉资方解雇是不合理的?结论就由读者你下定论,但近期有个案例我觉得可以让资方理解到,只要程序完整,其实资方是不用担心的,也不必息事宁 人,因为法律授予你解雇员工的权力,即便是犯了个看起来不大的错!!!

依据雇佣关系法第103A规定,解雇员工是不是位公平和合理的资方可能会做出的决定,将以“客观”的标准评估的。也就是说,由雇佣关系局的成员来决定。

案例:老李是位收垃圾的卡车司机(大家都见过那种长长尖尖像怪兽的铁甲卡车),他在老张的公司里做了好几年了。如果说老李是位卡车司机老手,而且经验丰富,一点都不夸张,因为老李在工作期间没有意外肇事的纪录。

有 日老李依照既定路线去收垃圾箱,但有一处的垃圾箱是在死胡同里。可是刚好这天有部车停在胡同口的边上,或多或少阻碍了老李卡车的进出。而这车旁有位女士正 在协助她在屋顶上工作的先生。女士自己提议她可以先移动自己的车,好让老李的卡车顺利进出。但是老李认为他的卡车可以在不影响到正在工作的女士的情况下安 全地进入那死胡同里。

老李判断他的卡车可以进得去,因此就慢慢地往前开。这时,老李的注意力放在了 正在屋顶上工作的该女士的先生身上,而忽略了车旁的那位女士。女士的先生眼见到他的太太快成了“三明治”,就大声叫喊老李停车。老李听到女士的先生大叫后 立即停车查看,发现该女士受了伤,而且晕了过去。因此,警察也赶到场收集证据。幸运的是,该女士虽然受了伤,但没有生命危险,最后也没有大碍。

公 司后来依照程序,先将老李的工作给暂停下来,但停职期间老李的薪资没有少给。公司的目的是给老李时间,也给自己时间了解发生了什么事,进而达到公平和合理 的目的。公司经过调查后,认为老李的事故是一起“人为”的重大过失,而且这个过失对公司造成了极大的名誉影响,因此在调查会上也提到了这事,然后再给老李 机会答辩。

老李在答辩时认为事故是疏失,而不是重大过失。即便有错,错不至死。但是公司依旧解雇了老李!老李不服,一状就把公司告到雇佣关系局。但雇佣关系局的成员在审理后判定公司胜诉!

公司胜诉的理由是:一、老李开卡车伤到人的行为是重大过失;二、因为老李重大的过失而造成公司商誉受损;三、公司和老李间的信任已经破裂,而且无法弥补。

大 家是不是会问老李的错误有这么严重吗?严重到会被开除!?依据这个案例,答案是可以的。因为什么是重大过失是根据资方业务性质而定的,而且也由资方认定 (合不合理是可以争论的)。举例说:咖啡店内的员工盗取收银机内的现金可以认定是重大过失,因为店内收取现金的机会多,如果员工不能被信任的话,那店怎么 可能做的下去?

这个案例彰显出的是,只要资方是在公平和合理的程序下开除员工,雇佣关系局成员依法按照“客观”的标准衡量后,站在资方这一边是非常有可能的,因此资方不见得一定要息事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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