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意外之财不还 是否构成刑法上的欺诈或偷窃?

过去两周的专栏,我谈论的是刑事方面的欺诈案例,本周我列举一例因为证据不足而无法在刑法上有效指控对方欺诈,但是受损的一方可以依据民法提起民事纠纷诉讼的偷窃案例。

首 先我们需要清楚的是,欺诈或偷窃在刑法上就是一般人通称的“不诚实”行为。由于“不诚实”行为的方式有千万种,每一个案例都是活生生的教训,但不是每一个 案例都能满足刑法上定罪所需的所有要件或达到证明有罪的标准,而且也不是因为有损失就一定都是刑法上界定的“不诚实”行为所造成的。我的辩护实务经验告诉 我,无法证明对方构成了刑法上的“不诚实”行为,不代表损失方不能通过民事途径证明损失,进而得到应有的赔偿。

案 例:小李和某家货运公司签订了合作合同,合同内言明货运公司担保支付小李每月的最低收入。在某月底,小李发现货运公司打入到她账户上的钱,比她应得的收入 多了一万元。小李没吭声,事隔了一个月,同样的情况再度发生,小李还是没有吭声!就这样,小李多收了她不该得的两万元,钱也花掉了。此时,合同伙伴货运公 司的会计也察觉到了人为的疏失,除立即更正错误外,也立马联系上了小李,要求小李立即返还多收到的两万元。在双方协商的过程中,小李很有诚意地说愿意还 款,但表示没有办法一次性返还,只能分期还款。最后双方达成协议,同意小李按期还款。

然而,还款日期已过,小李并没有还款,货运公司认为小李“不诚实”的行为已经达到了令双方无法合作的地步,因而和小李解除了合作合同,与此同时也报了警,希望借用刑法迫使小李还钱。

小李被请去了警局协助调查,在录口供时小李表示会还款,也愿意还,但现实的财务状况使其暂时无法还款。警方在斟酌了事实经过后,依据刑法第219 条以涉嫌偷窃罪起诉了小李。如果被认定有罪,依据刑法第223 条(b)款的规定,小李将面临最高不超过七年的监禁。

但 是刑法第219 条中的一个要件是,被告有“意图永久性地”剥夺损失方的财物。我在该案件的刑事辩护上,将重点放在了控方要如何证明被告是有“意图永久性地”剥夺损失方的 钱财上。因为被告说过有意还钱,只是现在财务状况不行。言下之意是被告“没有”意图永久性地剥夺损失方的钱财,只是现状不允许罢了。控方由于没有证据可以 证明被告是“有”意图这样做,因此不得不放弃对被告的刑事指控。

被告没有了刑事责任,难道损失方就必 须自行承担这2 万元的损失吗?不然,因为损失方可以提起民事“债务”的诉讼,原因是被告早已经承认她领到了不该得到的2万元,因此损失方要赢得民事判决应不是问题。有了 民事判决后,剩余的问题就是如何有效的追讨这2 万元的债务,在此因版面的关系不做详细说明,如有需要,读者可以来电咨询。

从 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不是每一件涉及不诚实行为的案件损失方都一定可以在刑法上得到满意的结果。而类似的案例时刻在发生,并多半属于民事纠纷,这也就是为什 么常常有人抱怨警方不受理某些不诚实行为案件的原因,尤其是当损失方自己有失误,或者双方的关系是合同关系时。在此,建议大家在与他人发生金钱往来时,要 尽可能小心地处理所有的事务。

Posted 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