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中的“欺诈”行为

上周专栏的主题是关于欺诈的相关刑法要件,提到了刑法第228 条:不诚实使用文件取得钱财利益,最高可判处7 年监禁,并列举了诈取政府福利金的案例。这周的主题还是和刑法有关的欺诈。刑法第228(b)款最特殊的地方在于,意图欺诈方在欺诈过程中使用了“文 件”,达到了欺诈的目的。而“文件”的定义在刑法中涵盖的不只是我们一般所接触到的纸制材料,例如合同或是收入证明,依据刑法第217 条规定,“文件”可以包括照片或是储存材料的光盘等等,范围之广,无法一一列举。

意图欺诈的方式经常 是欺诈方针对人的弱点,致使被欺诈人无法迅速地思考和反应,从而得到钱财利益。例如被欺诈人急于找工作,目的是申请工签或是希望有工作经验好为日后递交新 西兰定居申请做准备,要不就是希望有份工作减轻家里经济上的负担。而意图欺诈人使用了不实“文件”佐证自己和某企业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借此“文件”取信 被欺诈人,以收取所谓的“介绍费”,通常是一两千元,作为酬劳。因为金额不是很高,一般都不疑有他。

这 种类型的欺诈违反刑法第228 条(b)款不诚实使用文件取得钱财利益,最高可判7 年监禁。这一条款的法定要件包括:第一,意图欺诈人收到了钱财利益或“试图”取得钱财利益;第二,使用了不实的“文件”;第三,欺诈造成了被欺诈方损失 (如钱财利益或其它物质上的损失);第四,意图欺诈人的行为是有意图的“不诚实”的行为。

案例: 小王有天无意间得到了某知名企业的识别卡,然后挂在胸前。有日,小王遇到了一位认识但不算熟识的人——小吴。交谈中,小吴看到小王胸前的识别卡,以为小王 在知名企业高就,而小王也注意到,小吴在交谈中,话题离不开找不到工作机会的事,小吴还借此话题问小王是否能帮他问问单位有否空缺,协助他在同一单位找份 儿工作。小王接着说需要2,000 元的费用。小吴认为小王已经在该单位工作,不疑有他,当即一起去了银行取钱,全额支付给了小王。事后小王失踪了,小吴报了案。小王被请去警局协助调查,他 选择不录口供。警方依据刑法第228(b)款指控小王使用识别卡(也就是所谓的文件)意图欺诈钱财起诉了他。

这 个案例辩护的焦点是当时小王使用“某知名企业识别卡”的用途,我认为当时小王挂在胸前的识别卡并非在遇到小吴后才故意戴上,而是之前已经戴在胸前。除了知 名企业的标章外,小吴到底看到了识别卡上的什么,他自己也说不清。因此我认为控方是否有足够的证据可以证明小王“当时的意图”的确是使用识别卡欺诈小吴的 钱财在刑法上会是一个合理的怀疑,而法官也同意我的辩护陈词,最终判处小王无罪。

但是小吴损失了 2,000 元,难道没有其它的法律途径可以解决吗?有,通过民事诉讼,可以让小王除了赔偿损失的钱,另外还可以要求他赔偿精神损失。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刑法在证据 的要求上会比民法高出许多。原因是刑事犯罪的案底有可能影响一个人的一生,所以法院在控方的证据无法达到超越合理怀疑的情况下是不会轻易地给一个人定罪 的。

这个案例也显示出要在刑法上证明意图使用或试图使用文件欺诈的困难度,以及了解详情的重要性。建议大家在做金钱交易时一定要尽可能多地了解情况,然后再确定付款。下周我会延续欺诈的主题,但是内容注重在民事诉讼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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