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金申请中的“欺诈”行为

涉及到钱财方面的欺诈方式可谓千百种,但不是每种都能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欺诈的。一般的欺 诈方式多半都是在程序或过程中,一方提供了不实的资讯,并签字确然资讯的真实性,而另一方因为依赖不实的资讯而受到钱财上的损失。但在法律上,一方虽然提 供了不实资讯,但并不能代表提供资讯的一方是有意图这样做。因为资讯的取得来自多种管道,有时资讯是否正确提供的一方也无法得知。但是,如果提供不实资讯 的一方知道资讯不正确,却依然提供给另一方,并“签字”确认其正确性,其行为就有可能触法。因为提供不实资讯的一方,其“意图”希望能够从已签字的文件当 中,取得无权利得到的钱财上的利益似乎是明显的。

一种常见的钱财欺诈方式就是在申请福利金时,故意在申请表上填写不实的资讯,或是申请福利金的原由已经消失,却没有通知有关部门停止福利金。这种类型的欺诈违反了刑法第228 条不诚实使用文件取得钱财利益,最高可判7 年监禁。

触犯刑法第228 条可以很容易地被认定,因为:第一,福利金申请人填写材料时已经是不诚实,例如:有收入却说没收入;第二,申请人知道他没有资格取得福利金;第三,福利金属于钱财的一种;第四,申请人的“意图”是取得福利金。

这 里请大家注意第四点,刑法第228 条涵盖的范围包括了“意图”以不诚实方式取得无权利要求的钱财。简单的说就是,即便申请人尚未收到福利金,但已经提出申请,申请人的“意图”已经触犯刑法 第228 条不诚实使用文件意图取得无权利要求的钱财利益。所以“没有收到不法所得”是无法作为有效的辩护理由的。

案例:王女士在两年前和丈夫分居后提交了一份租房津贴补助的申请,理由是她的收入有限,社会发展部批准了王女士的申请。但是在例行的档案审计工作时,社会发展部在比对其它材料后发现,王女士的实际收入比她申请租房津贴补助时申报的还高出许多。

王女士被请去协助调查,面对社会发展部已经取得的证据,王女士无法提出任何合理的解释。很快地,王女士就被社会发展部指控违反刑法第228 条,并且依法传唤到庭。

王女士的申请材料都是自己填写的,她选择了不提出辩护,因为“欺诈”的行为在完成递交申请材料程序时就已经很清楚了。她认了罪,我在刑期陈词中注重强调的是,当时王女士的精神状态,尤其是她刚和结婚多年的先生分居,面对一个不确定的未来时所做出的错误决定。

法官接受了我的陈词,而且王女士是初犯,诈取到的金额不多,依法判了250 小时的社区服务,并命令王女士退还所有不法所得。

以上案例提醒我们,在申请任何福利金时,填写的材料内容必须是真实的,不然就有可能触犯刑法第228 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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